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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冒用身份发生工伤责任谁负

发表于 2017-6-13 07:41:4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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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通讯员钟伟、胡思源报道 日前,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钱清某餐饮公司发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该餐饮公司因违反法律规定雇用未成年的孙某做工,现孙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公司应赔偿孙某生活费、治疗费、一次性赔偿金等费用总计3万余元,并处罚金5万元。
  今年1月10日,柯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收到安徽籍民工孙利荣投诉,反映他于去年4月20日至11月10日在钱清一家餐饮公司上班,其间不慎被烫伤。孙利荣本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显示,其出生于2001年4月13日,上班期间未满16周岁,该单位涉嫌违法使用童工。
  然而在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该单位提交的2016年4~11月份考勤表、工资单上,均没有“孙利荣”这一名字。后经与投诉人联系得知,其在公司使用的名字为“孙雅倩”,单位工资单上名字及签名均用“孙雅倩”。
  因孙利荣本人现已回安徽老家,依据人社部制定的《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议办法》规定,柯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孙利荣老家安徽省临泉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发函,请求协助调查孙利荣在钱清某餐饮公司工作期间,使用的姓名是“孙利荣”还是“孙雅倩”,以及协助提供孙利荣户籍信息证明。
  经查明,“孙利荣”冒用“孙雅倩”求职,餐饮公司负责人把关不严,涉嫌违法使用童工。公司负责人则辩称,当时并不知道孙利荣不满16周岁,且孙利荣因违规操作导致受伤,其对事故发生有重大过错,不能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最终,餐饮公司还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浙江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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