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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携妻带子”同庭受审警示啥?

发表于 2010-4-25 15:46:5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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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罗安荣案作出一审判决。罗安荣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4月22日《法制日报》)

  我感觉,此案最吸引眼球的是,法院一并对罗安荣之妻之子案作出判决。其妻唐中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子罗贝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毫无疑问,这又是一个“全家腐”的反面典型。近几年来,这种“全家腐”现象层出不穷,如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放纵其子程慕阳非法经商,呼风唤雨,“叱咤风云”,积聚了大量财产;原广东人大副主任兼东莞市委书记欧阳德和他的儿子、女婿,深圳市原副市长王炬与他的女儿、女婿等,也都结成了牢不可破的“血肉联系”,为“全家腐”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内部环境和条件。

  我感到,这些家庭之所以堕落成“全家腐”,其中首要的一点是从家风不正、管教不严开始的。一个当政掌权者,如若党性不强,公仆意识很差,甚而贪赃枉法,势必不会有好的家风,对配偶、对子女的不正之思、不正之举也定然不提醒、不批评、不制止,反而利用自己的权势、地位、影响支持其违法谋私。到头来,不仅葬送了自己和整个家庭,而且还玷污了党的形象,败坏了领导干部的声誉,影响了社会风气。

  正因如此,无论是党规法纪,还是党和国家领导人,都一再作出约束,告诫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还要注意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他们利用自己的权力和影响谋取私利。特别是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和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依纪依法查处和整治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这对根治“全家腐”现象,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当认真践行之才是。

  拥有一个幸福快乐的“小家庭”,称得上是大多数人的人生梦想。然而,家既可以是让人忘却烦恼忧愁的温馨港湾,也有可能成为滋生祸患的温床。特别是有的领导干部一旦获得了权力,便把家庭甚至家族利益放在首位,认为自己有为家庭或家族牟取利益的“义务”。 这个传统的处世理念无疑成为其腐败的恶行指南,也为自己的家庭划出一条腐败“家庭化”的不归路。

  由此可见,廉洁不是领导干部的“独角戏”,而是家庭成员应该跳好“集体舞”的重头戏。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监督、经常提醒,严定家规,严肃家风。只有这样,才能守住“廉洁门”、筑牢“廉洁墙”。反之,把家庭的幸福建立在腐败的的基础上,步入一条腐败“家庭化”的不归路,既误国殃民,又祸害家庭,岂不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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