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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婚姻”的制度漏洞该补补了

发表于 2017-6-21 17:39:1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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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婚姻”的制度漏洞该补补了
2017-06-21
  近年来,多地出现经济因素驱动的“假婚姻”现象,“假结婚”“假离婚”处于高发态势。尤其是在部分实行住宅、汽车限购的地区,由于婚姻关系和户籍与获取购房资格、购车上牌等关联,婚姻成为一些人突破政策限制、获取灰色收益的“筹码”(6月20日《经济参考报》)。
  说起“假离婚”,不由想起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的女主角李雪莲,故事就是从李雪莲不满“假离婚”变成真离婚而上访开始的。现实生活中,如李雪莲般弄假成真、悔不当初的不在少数。从法律上来说,夫妻双方按法定程序办理了离婚手续,就不再是夫妻关系,不存在假离婚一说,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就不再受婚姻法保护,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感情纠葛只能“打落牙齿和血吞”。
  尽管弄假成真的事不在少数,可在“办假离婚相当于增加10年收入”的巨大利益面前,选择“假婚姻”铤而走险就不足为怪了,在某专业房产网站关于“为买房子假离婚,你愿意吗”的网络调查问卷上,就有64%的网友选择了“可以试一试”。
  如此“假婚姻”,一方面考验着当事人的感情,另一方面也考问着引发“假婚姻”的相关制度性规定。不少人提出应完善婚姻的法律规定来终结“假婚姻”,但这并不太现实,立法不可能在“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的规定中再设置其他条件,否则就有违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登记机关也好,司法机关也罢,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也不可能置该条规定于不顾而超出职权进行审查。试想,小两口即使手拉着手到婚姻登记机关来离婚,工作人员也只能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操作: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可见,要把杜绝“假婚姻”的职责交给婚姻登记机关或司法机关,从法律规定上难以有效突破,从实际操作上也很难实现。
  所谓“解铃还须系铃人”,“假婚姻”背后的真利益,是制度漏洞下的怪胎,必须从源头上“止漏”。破解“假婚姻”现象,必须正视“假婚姻”背后的真问题,正是由于房产、拆迁、教育、低保发放、计划生育等政策与婚姻家庭紧紧捆绑在了一起,才造成了“假离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政策性规定来一次集中“查漏”,针对各种情形下的“假婚姻”,拿出切实的整改方案进行“堵漏”,不至于让类似情形下的“假婚姻”案例频频出现。央行今年3月对北京区域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后,有人就戏称“北京‘假离婚’购房要提前一年离婚”了,这一规定的效果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检验,以“假离婚”赚取二套房贷款利息差的现象在北京得到了有效遏制。这一举措为从源头遏制“假婚姻”提供了成功示范,值得各地和相关部门学习借鉴。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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