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81|回复: 0

筹备期间不是权益的“空窗期”

发表于 2017-6-30 13:57:2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公司,或具有营业执照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才具有用工权。陈荣欢在医院筹备期间付出了实实在在的劳动,却没法获得“员工”这个合法的身份,就是因为医院筹备期间不具有法人资质,也就不能构成劳动关系上的主体,因而也不能与另一主体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由此产生争议。
  既然劳动法体系调整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行为,那么筹备阶段的人和医院之间的关系便不属于调整范畴,但这并不意味着陈荣欢创造的劳动价值得不到任何保障。
  一般情况,我们认为无论在民事关系中还是在劳动关系中,权益和义务都应当是对等的,付出的劳动理所应当得到回报。因此在公司筹备期间,产生的各项争议和费用应由设立后的公司承继,劳动者向设立后的公司主张此期间的各项权益并无不妥。
  再者,即使公司设立失败,或是公司设立后,双方的关系不再存续,劳动者创造的劳动价值也应得到保障。就目前来看,关于这一方面,我国法律尚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并非无法可依。劳动者为公司成立付出的劳动并不必然与公司成立与否,或者他们的关系是否存续挂钩,付出劳动这一行为客观存在,不可抹杀。筹备中的公司虽然不是法人,但是仍然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最重要的是有一定的财产并有能力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此时,公司的设立人就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担起相应的责任。
  公司筹备期间并不是劳动者权益的“空窗期”。(李轶捷)(劳动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QQ会员群

Copyright © 2021-2025 中企互动平台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bztdxxl@vip.s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京ICP备10020731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080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管理员微信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