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75|回复: 0

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职业危害作业

发表于 2017-6-30 13:58:4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接受教育、培训权。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劳动者有权得到职业卫生培训,通过培训,劳动者掌握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在工作中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更好地保护自身安全。
  (二)职业健康权。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职业病危害知情权。1.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2.用人单位应定期检测并公布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3.用人单位应提供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告知劳动者本人。
  (四)获得劳动保护权。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检举、控告权。劳动者有权利和义务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以下事项:发现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发现作业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发现职业病防护设施损坏。劳动者有权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
  (六)拒绝作业权1.有权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2.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3.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设立劳动合同时,没有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七)参与民主管理权。劳动者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报整理)(中工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QQ会员群

Copyright © 2021-2025 中企互动平台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bztdxxl@vip.s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京ICP备10020731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080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管理员微信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