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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遭遇兼并,能否解聘优秀员工?

发表于 2017-6-30 14:02:1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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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事通先生:
  我所在的公司因为设备老旧、管理落后,致使效益日渐下滑。两个月前,一家单位决定兼并公司,并准备迁移,还与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
  由于兼并后需要裁减大批人员,近日,公司向包括我在内的42名员工,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宣布解除与我们的劳动合同。我在公司期间,一直是“模范”、“先进”,属于优秀员工,公司能将我解聘吗?
  读者:小沈
  小沈同志:
  公司可以这样做,你应与其他员工同等对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就是说,只要具有上述规定所列三种情形之一,即使该员工是单位的“模范”、“先进”,用人单位同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在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
  就上述规定第(三)项所提到的“客观情况”,《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解释是:“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正因为你所在公司被其他单位兼并,并有迁移准备,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以公司可以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山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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