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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 17: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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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找对补救部门,才能事半功倍。
针对提及到的几个重要影响养老金的元素,一旦参保人员对此发生异议,应当找到补救部门。
(1)1992年底前工龄有误———参保人员应当找到当前或退休前的用人单位,调阅个人档案材料。个人原始档案材料是更正1992年底前工龄的唯一依据。
(2)1993年后缴费累计月份数有误———参保人员应当找到少缴漏缴的责任单位,寻找当时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收入证明原始材料。或进行劳动监察举报,在未办理退休手续前,及时补救。
(3)缴费基数有误———参保人员同样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之前,寻找到责任单位或进行劳动监察举报。
四、特殊情况影响退休的,可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规定将此类社保争议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由于退休年龄到达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不能再为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养老金的手续,由此造成退休人员无法办理退休的,可追究单位的赔偿责任。
但是,劳动者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受其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缴费金额、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难以精确界定。基于养老保险管理的特殊性,社保争议中,劳动者的举证极限只能证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确切发生,至于损失的具体金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进行核算,不能苛责当事人精确举证,应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按照目前有的判例来看,法院一般会参照当地市退休职工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按照法定退休年龄后平均寿命,一次性酌定给予赔偿的金额。(张佶)(劳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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