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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全国招工公告涉及家属条款涉嫌就业歧视及侵犯个人隐私

发表于 2017-7-3 19:06:1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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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冯伟祥
  日前,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公司”)发布招工简章说,“为满足公司2018年生产用工需求,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招录337名制酒、制曲工人。”
  据“茅台公司”方面的这份招聘公告称,这次招聘是面向全国,报名全部在网上完成,不接受现场报名。
  连日来,此次“茅台公司”招聘公告中关于“在招录过程中报考人员及其家属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记者注: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取消其录用资格”的规定,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的热议。
  记者就此采访了我省一些律师,请他们从法律的层面进行点评。
  “该条件涉嫌就业歧视及侵犯个人隐私。”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吕健律师明确表示,“茅台公司”的这个规定与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相悖。
  “该单位的招聘条件传递出的信息是,某人家属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由某人来承担不利后果,即不能被录用。这明显是对该批劳动者的歧视,不利于实现社会和谐,也与我们国家的核心价值观不符。我们国家古代有连坐制度,即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该制度在新中国建立以后就已废止。该单位的招聘条件属于连坐制度的遗毒,应当予以更改。”吕健说。
  吕健还表示,某人家属是否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属于某人的个人隐私,其有权保留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不应要求其申报,并作为录用标准。
  吕健援引《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表示,这一条的具体规定是“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因此,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有限的,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必须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用人单位不得滥用知情权,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劳动合同履行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情况,否则就是侵犯劳动者的个人隐私。”
  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陈国平律师赞同吕健的“连坐说”,认为“茅台公司”上述对报考人员家属的规定属于“连坐”。她表示,对于报考人员本人而言,如果在招录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取消其录用资格,并无不妥。毕竟“茅台公司”作为一家企业,有自主招聘员工的权利。但是,针对报考人员家属的规定是不妥的。首先,这个规定没有明确仅仅是针对招录工作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还是只要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任何行为?其次,招聘公告中所指“家属”,范围限定在哪些人?除了父母、配偶、子女外,兄弟姐妹、祖辈包不包括?因范围没有限定,在实际操作中都会有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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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3 19:06:32 | 查看全部
  陈国平表示,将一家人视为一个整体的“连坐”思维,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也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不应当为其家属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在法治社会里,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为“他人”的过错而买单。
  “该企业的这一招聘要求属于就业歧视。”浙江省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委会副主任、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俞肃平律师向记者明确表示,如果报考人员在招录过程中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企业对其取消录用资格,那无可非议。但对于报考人员的家属,无论是以前还是招录过程中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企业以此否决报考人员的录用资格,这就是一种就业歧视。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建议书》(第111号公约)中给“就业歧视”下的定义:任何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作的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从而构成就业歧视。俞肃平律师表示,该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及就业促进法关于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和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的规定。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孔建祥律师则表示,在招录过程中报考人员及其家属如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且其行为指向招录工作本身,如托人、贿赂、干扰等,企业取消其录用资格,既不违法,也在情理之中。但如果报考人员的家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与招录工作本身没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取消报考人员的录用资格是不合适的。(浙江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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