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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19: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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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缺失,消费者可借助公益诉讼维权
记者了解到,2016年8月2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针对当时一些节目存在的非法兜售药品、保健品和医疗服务以及播放虚假医药广告等问题,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重视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的管理,坚决查处各类医疗养生类节目违法违规播放的行为。从“神医刘洪滨”等事件不难看出,该通知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
其实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通知发布之前,于2015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修订后广告法已经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代言人等在广告宣传中的责任有了较为细致的规范。例如,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针对医疗药品广告,广告法第16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
虽然对于虚假医药广告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了新的问题。据澎湃新闻《涉事药品厂:不认识“神医”刘洪滨,消费者不要只看广告宣传》的报道,两款由“神医刘洪滨”代言的产品目前仍在生产销售,且相关企业并未收到任何处罚消息。
“现在最主要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不严,甚至不作为。”刘俊海建议,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同时引入协同治理制度。对于虚假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代言人等,可以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多次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可以将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对于电视台等发布平台,也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督,严格执行相关通知、规定。广告协会等行业协会也应该有所作为,加强自律。
郑俊果也认为,应当加大对虚假专家、虚假机构的处罚力度。她还建议,如果观众因为这些虚假广告受到损害,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要求退货或借助公益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7月1日起,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虚假专家代言的医药产品,如果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可以认定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消费者或其他机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自行提起公益诉讼;消费者或其他机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也可以支持起诉。”郑俊果说。
对此刘俊海也表示,消费者应当积极维权,适时借助检察机关的力量支持起诉。在法律适用方面应当打通广告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将通过虚假医疗广告出售产品和服务的行为视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欺诈行为,进而发挥惩罚性赔偿功能。(检察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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