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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19: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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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规定增强程序操作性
黄京平告诉记者,我国刑法第64条已经对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实体规定,为严密追逃追赃法网,2012年刑诉法修正时首次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提供了直接的程序性法律依据。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对新修订的刑诉法特别程序进行过深入研究,他说,依照该特别程序,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的案件,都可以适用没收财产程序。
韩嘉毅说,从性质上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并不是针对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审判程序,而是仅针对其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的专门处置程序。因此,不必以被追诉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定有罪为前提,即使在被追诉人死亡、逃匿的情形下,也可以单独裁定是否予以没收。
韩嘉毅认为,这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特别程序,不仅与我国基本国情和诉讼文化相契合,也迎合了国际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程序法的完善为司法实践指明了方向。
黄京平说,因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在我国是一个新的制度设计,已有的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比较原则,法律适用存在较多困惑,所以难以满足实际办案需要。
在黄京平看来,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两高”才联合出台《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仅对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认定犯罪事实、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事实关联性的证明标准,而且对没收申请的审查、一审开庭、二审裁定、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方式等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增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践可操作性。
“至此,一个能够合理有效处置死亡涉贪官员违法所得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黄京平说。
新制度打消贪官侥幸心理
涉贪官员死亡后,其违法所得究竟如何处理,是一个困扰司法界很久的老问题。
韩嘉毅告诉记者,按照2013年之前的刑诉法,只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才能处置死亡涉贪官员的财产,但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才能提起诉讼,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等,加上我国没有规定缺席审判制度,于是就有了大量嫌疑人、被告人逃亡的案件,没有程序法对其违法所得进行追缴。
韩嘉毅补充道,虽然我国刑法对于违法所得的财物有应当予以追缴、没收的规定,但仍有大量涉贪官员死亡后其违法所得不能得到合理有效处置,进而导致“牺牲一个人、幸福一家人”的现象层出不穷。
韩嘉毅说,随着反腐倡廉的呼声越来越高和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立法机关在修改刑诉法时对此给予关注,2013年新刑诉法中特别程序的加入和今年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韩嘉毅认为,尽管这是一项从无到有的新制度,从制度设计上还有待于完善,尽管新的立法还没有被司法人员熟练掌握、广泛运用,但其所带来的威慑力远远超乎想象,让多少人原有的侥幸心理从此不复存在。随着各地纷纷出现典型案例并被广泛宣传,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对反腐倡廉、维护公平正义将起到更加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报北京7月2日讯 (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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