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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部分失实不等于“造谣”

发表于 2010-4-29 15:41:0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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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榆林百姓网负责人余某将《陕西榆林数千群众围攻交通局警车被推翻》一文传到百姓网后,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被榆林警方行政拘留(《三秦都市报》4月26日)。

  报道部分失实就是“散布谣言”,有媒体转载、影响扩大就是“扰乱公共秩序”?实际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显然,散布谣言和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是两个必要条件。然而在这起事件中,余某转贴报道的内容并非自己捏造,况且群体性上访确有发生,只不过具体情节存在出入而已,能称得上“散布谣言”吗?余某转发信息既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造成社会混乱的客观后果,仅仅被10余家网站转载,怎么就“扰乱公共秩序”了呢?

  毫无疑问,“造谣”不过是继“诽谤”之后,某些官员对付舆论监督的又一根“棍子”。近年来,从“进京抓记者”到“跨省追捕”,类似的事件时有发生,说白了,都是傲慢的权力对负面消息报道者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结果。如果这种恣意妄为的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恐怕所有媒体唯有“闭嘴”才能确保无忧了,否则,谁又能防止某些官员不会随便找个“不实”的理由,将曝光者一拘了之?

  诚然,媒体有责任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但正如李毅中所言,“媒体不是中纪委”,有时难免会有疏漏。要有允许说错话的雅量,只要不是故意造假、诽谤陷害,就该给予一定的宽容。某些官员事前不在信息公开上下工夫,满足公众知情权,事后不在澄清是非上动脑筋,却拿着“造谣”的帽子乱扣,以“扰乱公共秩序”拘人,不仅侵害了媒体监督和公民言论的自由,也有损法律尊严和政府形象。(张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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