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17-7-7 18:32:02
|
查看全部
虽已申请强制执行 至今没有任何进展
领到法院判决书的时候,不仅赵怀德,包括所有知情人都认为:此事已经得到了解决,他可以请求社保中心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了。
于是,赵怀德在2016年7月27日向该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待遇,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69万元,自2015年1月12日起按月支付伤残津贴2954.6元。然而,该中心于同年8月1日作出《关于赵怀德工伤待遇不予支付告知书》,载明: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28条,赵怀德的工伤相关待遇不能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
无奈,赵怀德于2016年8月8日再次将该中心告上法庭。
该中心辩称,由于赵怀德所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早已不再缴纳工伤保险费,故作出相应决定并告知了他。本中心在赵怀德提交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开具不予先行支付告知书,属于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由于本中心所做决定符合政策规定,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赵怀德的诉讼请求,并由赵怀德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8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赵怀德依据《社会保险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6条第2款第1项规定向该中心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中心虽作出不予先行支付告知书,均属依法行事。
房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该中心将不予先行支付的依据归结为《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28条,即“现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是不正确的。其原因是:上述规定系工伤职工的现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待遇如何落实的法律规定,而赵怀德的用人单位龙山煤矿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故该中心据此对赵怀德作出不予先行支付告知、拒绝履行先行支付法定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7年1月20日,房山法院判决:撤销该中心作出的不予先行支付告知书,责令其于法定期限内对赵怀德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的先行支付工伤待遇申请进行处理。
由于该中心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今年3月7日,赵怀德向房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至今仍没有结果。
6月12日,时律师和范长花一起来到该中心,请求其履行法院判决。范长花说,赵怀德已经出不了门、身体状况不容再拖下去,需要尽快领到钱缓解病情。但是,该中心依然予以拒绝,其理由依然是:法院判决只是让中心进行处理,不是明明确确的“支付”,如果判决是“支付”就好办了。所以,在缺少如何支付流程的前提下,无能为力。此外,其在做的向上级请求,也是对此事的处理。不能把“处理”简单理解成“支付”。再者,其处理是对准法院来处理,不是对准赵怀德进行处理。
记者问该中心负责人什么时候向上级请示了?上级给没给答复?答复的情况是什么?对方说,3月份已经请示了,目前还没有答复。
对于先行支付政策落实一事上,该中心负责人说,目前在房山区还没有先例,赵怀德是第一例。
□记者 赵新政(劳动午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