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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起法律武器,对“捐款表演”说不

发表于 2017-7-17 12:05:3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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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于立生 来源:钱江晚报  
       河北涉县后池村居民因义务上山修路,依靠双手改变落后面貌被誉为太行“新愚公”。可近日在当地新建成的新愚公希望小学的爱心拍卖会上:一家企业领导将写有20万元的现金支票模型送到校领导手中,事后却只给了2000元。当询问活动主办单位能否捐助学校20万元时,答复是:不可能。负责活动的演出公司则表示:“20万现金支票属于一个演出道具,不应该视为爱心捐款。”(7月15日央广网)
  现金支票模型虽为道具,又绝非一般道具,在爱心拍卖会之类场合频频使用,无非一因大量现金不便携带,二因便于向公众展示捐款方的捐助金额。既被展示于众目睽睽之下,那么捐款方就是作出了相应数额的捐款承诺并进行了公示,事后有义务如数兑现。
  在台上“举牌”20万元,台下缩水至2000元,这样的捐款,与其有之,还不如没有。因为,正所谓“廉者不受嗟来之食”,而这样的诈捐,完全就是对校方及贫困生的戏弄,是在往贫困生的“伤口”上撒盐,在把他们当猴耍。欺凌到贫困学生头上,践踏其尊严,实属恶劣。
  将写有20万元的现金支票模型当众展示,涉事企业收获的是社会美誉度;但当诺而不捐、以最小化成本谋求最大化美誉度的戏码拆穿,暴露出的却是副沽名钓誉、耍无赖的丑态。即便真能因此省掉19.8万元,恐怕涉事企业也得不偿失。因为,现代社会是个契约社会,重合约、讲信用乃企业立身之本。试问,如此使奸耍诈,出尔反尔,谁还敢与之做生意?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亦即像这样针对希望小学、贫困学生的诺成性赠与合同,是不能空口白话,诺而不捐的,而须事后兑现。
  所以,新愚公希望小学及贫困生,无妨依《合同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要求涉事企业兑现20万元的捐款金额。只有拿起法律武器较真维权,对把捐款当演戏的恶劣行径坚决说不,让涉事企业付出真金白银的代价,才能让此类空口白话、诺而不捐、愚弄人、欺凌人的诈捐恶行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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