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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919年4月30日巴黎和会决定将德国在山东的权益转给日本

发表于 2010-5-4 08:55:3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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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4月30日,五国会议对山东问题作出最后裁决,在对德和约中,将山东问题从中国问题中单列出来。成为一个单独的问题。

山东问题共有三项条款,即第一五六条:德国将按照1898年3月6日与中国所订条约,及关于山东省之其他条件所获得之一切权利、所有权名义及特权,其中关于胶州领土、铁路、矿产及海底电线为尤要,放弃以与日本。

所有在青岛至济南铁路之德国权利,其中包含支路、连同无论何种附属财产、车站、工场、铁路设备及车辆、矿产、开矿所用之设备及材料,并一切附属之权利及特权,均为日本获得并继续为其所有。

自青岛至上海及自青岛至烟台之德国国有海底电线,连同一切附属之权利、特权及所有权,亦为日本获得,并继续为其所有,各项负担概行免除。

第一五六条:在胶州领土内之德国国有动产及不动产,并关于该领土德国因直接或间接负担费用,实施工程或改良而得以要求之一切权利,均为日本获得,并继续为其所有,各项负担概行免除。

第一五八条:德国应将关于胶州领土内之民政、军政、财政、司法或其他各项档案、登记册、地图、地契及各种文件,无论存放何处,自本条约实行起三个月内移交日本。

在同样期间内,德国应将关于以上两条内所指各项权利,所有权名义或特权之一切条约、协议或契约通告日本。


三条款中没有写上日本须将山东交还中国的字样。至此,中国在山东问题上的交涉完全失败。

自山东问题交涉发生后,中国始而提出直接归还,继而退为五国共管;美国则最初提议和会接管,次而提出五国处置,最后仅要求日本以文字声明将来交还山东。所有妥协方案均为日本拒绝。

4月30日会议结束后,中国代表团当日探听到会议消息,并立即报告北京政府。但和会没有将关于山东问题的决定立即公布。

此事成为“五.四”运动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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