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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有法又有罚 依法行政再迈一步

发表于 2017-7-21 08:36:5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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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 卢俊宇
  日前,最高法发布《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坚决抵制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各种违法行为。《通知》明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新华社8月16日电)
  行政诉讼,被人们通俗地称为“民告官”。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是长久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高或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的惯例。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明确为法律义务,其目的就是强化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而此次最高法发文明确“民告官”案官员不出庭可建议严处,再次充分表明司法机关对“民告官”不但有法,还有罚。《通知》对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行为上了一道“紧箍咒”,同时也有利于彰显行政机关勇于接受监督、敢于承担责任的良好形象。
  当然,对于“民告官”案件,能否“见官”并非关键,老百姓真正关心的是行政机关对案件是否重视、法院对案件的处理能否不受干扰。但如果越来越多的国家部委及其他行政机关走上被告席,公权力以行政诉讼中有序、谦抑和文明的形象进入人们视野,正是依法行政迈出的重要一步。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已实施一年多,施行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意识普遍增强,出庭应诉能力普遍提升,出庭应诉率较之以往明显提高。全国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稳步上升。上海市法院2015年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759人(次),同比上一年上升67.2%;山东省法院2015年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637人(次),同比增长4倍。各地出庭应诉负责人的级别也相应有所提高。
  回顾行政审判的历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说:“上世纪80年代的时候,浙江一个农民把县政府告上法院,成为轰动一时的大新闻。而现在,国务院各个部门基本上都当过被告,有的当被告已经成为‘家常便饭’,还有的因为败诉的案件,改变了相关的行政决策和执法机制。这就是法治建设的进步。”
  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深入实施,希望各级政府部门会逐渐转变观念,不再把“民告官”视为对立面、避之不及,而是以一种更开放的心态积极面对,把它当作是政府与公民沟通的有效平台,把握好公权与私权的界限与平衡,切切实实地维护好老百姓的利益,这才是人们的最终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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