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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用人单位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是影响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因素。
近日,江山市人民法院向本报记者提供了《江山市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报告(2014~2016)》。记者从中选取了一些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以此提醒用人单位要依法用工、规范用工,进一步保障劳动者权益,让广大劳动群众能体面地劳动,从而与职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共谋发展、共享成果、共创和谐。
案例一: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约定无效。
【基本案情】毛平是外省人,曾经服过役,2012年经招聘到江山市某变压器公司上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其中一条约定:因部队买断工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由毛平自行缴纳,公司补贴毛平每月80元。2015年10月,毛平辞职,后向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提起诉讼,其中一条就是要求公司为其补缴自2012年至2015年的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支持该项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其他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劳动关系的双方不得自行约定予以免除这一法定义务。即使有约定,相关的约定条款也应认定无效。
案例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期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2006年2月1日,李丽到江山某门厂上班,从事打磨工作。2016年5月13日,门厂因无订单而停产,至此已拖欠李丽4个月工资未发放。2016年5月20日,李丽因门厂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通知门厂。2016年6月22日,李丽提请劳动仲裁,要求门厂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此案进入诉讼程序,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李丽的该项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用人单位确因生产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5日。若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工资,劳动者因此辞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由该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待遇。
【基本案情】2014年6月15日,李伟到江山市某保健品经营部上班。该经营部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14年7月5日,受该经营部老板指派,李伟到街上发传单。在发传单的过程中,李伟与人发生口角,被人用刀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8月1日,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伟受伤死亡是工伤。2016年1月7日,李伟的父母、妻子、孩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经营部依法支付抚恤金,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经营部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经营部支付李伟的近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70多万元。
【法官寄语】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劳动者受伤一旦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依法全额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切不可为了省点保险费,因小失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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