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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领取经济补偿,能恢复劳动关系吗?

发表于 2017-7-28 17:02:5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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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先生是北京市郊区的一位农民。2012年4月,雷先生被本市一家科技公司招聘为操作工。入职后不久,公司与雷先生签订了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也是每年签一次合同。
  2016年12月31日,雷先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告诉雷先生不再续签合同了。与雷先生有相同遭遇的同事有11个。雷先生今年快50岁了,这个年纪很难再找到工作,所以雷先生不想离开单位。
  但是,在得知其他人都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签了字,雷先生只好也跟着签了。2017年1月15日,公司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转到雷先生工资卡里。
  近日,经法律咨询部门帮雷先生计算,雷先生每月工资3000多元,在职4年9个月,公司仅支付5000元经济补偿金偏少。雷先生想现在把经济补偿金退给原单位,要求其与雷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雷先生这个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吗?
  【解析】雷先生现在要求与原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雷先生本人已经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文件上签字,所以,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结合雷先生的具体情况,雷先生在公司工作年限为4年零8个月。因此,公司应当支付雷先生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雷先生每月工资为3000多元,那么,公司应当支付雷先生15000余元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雷先生现在可以和公司协商,要求公司增加经济补偿金数额。(黑龙江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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