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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允许有“懈怠”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为

发表于 2017-8-17 10:14:2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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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允许有“懈怠”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为

中国安全生产网 作者:刘在武 2017-08-17 09:46:59
     今年6月至7月,国务院安委会8个巡查组先后进驻内蒙古、上海、湖北、甘肃、海南、西藏、青海、新疆等地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安全生产巡查,发现各地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监管体系、推进依法治安及重点工作措施落实等方面存在“懈怠”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强多次调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面对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面对中央主要领导同志的多次指示批示,一些地区或部门为什么依然还会存在“懈怠”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为呢?

不客气的讲,就是一些地区或部门的法治观念、组织观念涣散,缺乏必要的政治意识、核心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没有真正按照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

纵观近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都是法治观念淡薄,对别人的教训视而不见,对敲响的警钟充耳不闻,对暴露的问题麻木不仁,对存在的隐患当断不断所致。

“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安全法律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参与其中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干部都要扪心自问: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大是大非问题上,尽职履责了吗?其行为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了吗?

安全生产容不得丝毫让步与妥协。直面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必须有敢于亮剑的勇气和壮士断腕的决心,以维护执政党地位的高度,“下狠心”、“出硬招”、“用猛药”、零容忍,方能根治沉疴宿疾,遏止住“懈怠”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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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17 10:14:31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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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7 21:13:55 | 查看全部
风声老师辛苦了,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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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1 13:22:39 | 查看全部

回 2楼(胡云峰) 的帖子

       201206092024102798.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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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1 13:22:46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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