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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报年龄打工 受伤谁担责?

发表于 2017-8-29 20:02:0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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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饭店老板徐海:今年7月份我雇佣了一个服务员,当时这孩子自称19岁,他的身份证上也和年龄相符。上个月初,这孩子干活的时候手臂不慎被烫伤,事后我带他去医院医治。医生说这孩子的伤可能会落疤,之后他的父母找我要赔偿。我这才了解到,原来这孩子初中都没毕业就跟着父母出来打工了,用的是假身份证,他的实际年龄不到16岁。而他的假身份证就是其父亲找人做的。我当时真没看出来他的实际年龄,如果知道他那么小,我肯定不会录用他的,现在他的父母说我非法雇佣童工,让我承担全部责任,我是不是有点冤?
  解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另外法律对单位招用员工的身份信息也具有较高的要求,如果徐老板对这孩子的年龄当时就存在疑问,应当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这孩子虽然提供的是假身份证,他和父母都有过错,其父亲制作假身份证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徐老板的过错责任。徐老板核查员工身份信息不谨慎,也存在疏忽,他理应承担相应的非法用工责任,也应当给其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相应赔偿。滨海时报记者 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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