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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领域违法失信责任主体将“处处受限”

发表于 2017-9-3 12:26:3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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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等31个部门近日签署《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这意味着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等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在保监会8月3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保监会消保局副局长罗青介绍,备忘录确定的保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为保险监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以及与保险市场活动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据介绍,备忘录包括6大类联合惩戒措施。一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市场准入。包括限制设立证券、保险、商业银行等机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二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任职资格。包括限制担任金融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等。

  三是对联合惩戒对象加强监管。包括对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将其违法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发行审核、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等。

  四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部分消费行为。包括对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依法限制其房产、交通工具等方面的消费等。

  五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享受优惠政策。包括限制其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把失信信息作为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参考等。

  六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评优表彰。包括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各类荣誉称号,对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予以撤销等。

  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表示,将加快建立保险业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确保联合惩戒措施落地生根。(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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