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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上保险!

发表于 2017-9-4 15:23:4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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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煤炭工业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发布《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财政部、安监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部署要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5日起,高危行业企业不再存储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二、企业风险抵压金专户中有资金结余的,应在10月5日前转入企业其他同名银行结算账户,并相应撤销风险抵押金专户。各地要超前研究谋划,积极做好风险抵押金取消后建立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的过渡衔接工作,引导在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加快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力争通过三年左右时间,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化工行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行前期,为强化政策引导示范作用,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各级财政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财政扶持政策,统筹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专项资金,用于为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供必要的保费补贴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逐步建立商业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省财政将连续三年安排专项资金,根据各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覆盖面、投保额和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奖补,具体实施办法另行下达。
五、各市安监部门,各产煤市煤炭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驻地机构做好风险抵押金取消的数据统计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形成专题报告,附《取消风险抵押金制度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和出台的办法,于8月28日前分别报送省安监局、省财政厅、省煤炭工业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6〕41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7〕46号)同时废止。
(山东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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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4 15:37:13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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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4 15:53:34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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