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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微博发文侮辱 古力娜扎诉侵权胜诉

发表于 2017-9-5 21:52:4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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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微博用户刘某在个人微博中发文,称“古力娜渣不要脸”,并发布古力娜扎“遗照”头像。随之,艺人古力娜扎以名誉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在新浪微博个人账号连续30日发布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520元。
  古力娜扎诉称,刘某通过其在新浪微博平台注册的微博账号于2016年5月12日至6月2日期间多次发布诽谤、侮辱原告名誉的信息。刘某所属侵权账号发布上述侵权信息时已有粉丝14.4万人,截至目前拥有粉丝量已上升至36万人,通过其侵权账号发布的上述信息被诸多网友浏览、扩散,严重降低了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损害了其的良好公众形象,侵犯了其名誉权。
  被告刘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法院依法按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综合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网络言论相对随意和率性的特点,并为网络言论留下相对宽松的自由空间等考虑,涉案微博中涉及的“演技真的是烂到爆”“太能炒作,博同情”等内容,虽用语含有贬义,令人不快,但未达到侵犯名誉权的程度,仍属于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应保持适当容忍的言论,不构成侵权。
  同时,法院表示,不赞同网络娱乐话题讨论成为进行恶意人格贬损的平台,反对借恶意贬损他人达到炒作话题、增加网络账号知名度的不当目的。若借机进行人身攻击,发表恶意贬损他人人格的言论,对当事人进行侮辱、诽谤,则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案中,刘某在微博配图等内容中使用“古力娜渣不要脸”等表述,并附有原告遗照样式的头像。在缺乏证据佐证情况下,其意在对原告名誉进行恶意贬损、侮辱,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鉴此,原告有权要求刘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记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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