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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7 15: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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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与司法救助一齐上阵,精雕细琢搭框架
“预付卡消费中,消费者发现一旦商家倒闭或者跑路的,可以选择已有私法机制来维权。”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曹兴权告诉记者,除了利用破产机制可以向那些侵占预付卡资金的主体追回资金外,企业负责人还有法定清算义务,不清算的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通过清算可追回被侵占的预付款。
除了私法机制外,法律法规在五年前就开始为监管预付卡消费架设法律框架。2012年,商务部出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单用途预付卡企业进行登记备案。
搭建更为完善的法律框架已刻不容缓。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部分省市对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记者盘点了沪、甘、黑、辽、晥、赣、浙、苏、鲁等9省市新修订的条例办法发现,9地对预付式消费所作的规定中,都很重视对合同的规范,均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民事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有合同的好处是便于发生纠纷后的索赔与处理,规定合同约定的内容,则可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所以消费者最好还是要求签书面合同,即使按商业惯例不签合同,也应该有一个权属凭证。”曹兴权表示。
对于商家关门歇业或者要搬家,消费者无法继续享受服务等情况,9地条例办法也作出相应的规定。如上海规定,因经营者自身的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还应当给予消费者合理的赔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海放认为,如果商家不能正常提供服务,要提前通知消费者,让消费者选择是继续使用还是退卡退款。必要时可以考虑合理赔偿,比如地方搬了,消费者需要支出的交通费,应该让商家支付。
“目前预付式消费门槛较低,一些经营主体本身抗风险能力不强,很可能会因经营风险而倒闭,甚至故意卷款潜逃,这无疑增加了消费者的风险。”姜先良告诉记者。
3月30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已于5月1日起施行的该《办法》对涉及预付卡发放条件、最高限额以及限制不当设定使用期限等内容均作出详细规定。比如,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这也意味着,新开业的商家不得要求消费者办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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