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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1 17: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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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调岗他不去,辞退合法
公司赵总监说:“外国客户提出要换开发人员,否则这个项目就没法进行下去了,弄得公司非常被动。不但客户投诉他,配合他做这个研发项目的同事也投诉刘国学,而且也要求换人。这不是内外夹击吗?公司领导经过研究,为了保证企业的利益并留住这个客户,单位决定将刘国学调到国内业务研发部,岗位仍然是电脑软件开发工程师。”
国内业务研发部主要做国内客户的项目,对外语水平没有要求,但员工薪酬标准相对要低些。赵总监介绍,虽然把刘国学从全公司收入最高的国际业务研发部调出来了,但考虑到他以前的工作表现,调整工资时只做了微调,即在原月薪的基础上降了2000元,相比国内业务研发部同岗位的员工,他的工资要高出很多。
“可刘国学不领情,不去新部门报到,每天仍到原岗位打卡。公司在下发《调岗通知书》后,已将他的名字及考核转到了新部门。他不去,每天考勤记录就会显示其没到岗。他又没向新部门负责人请假,在未提交有领导签字的请假单的情况下,按公司规章制度,这种情形属于旷工。本来公司规定旷工3天就可以开除,但我们本着为他负责的态度,希望他能认识到错误尽快到新岗位上班,可他执意不去。在旷工达到一周时,公司万般无奈才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赵总监说。
说到为何“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而非“以旷工为由”与刘国学解除劳动合同,赵总监解释:“虽然他后边旷工了,但导致他发生旷工这件事的,实际上是他外语水平不能满足外国客户的需要而连续被投诉,客户和与其配合的同事都要求换人,这完全说明他不胜任工作,外国客户及相关同事都能证明这一点,所以我们就以这个理由将他辞退了。”
结果:
二审调解结案,单位支付21万元
刘国学对索智新技术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服,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开庭前,工会为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虽经反复劝导、耐心释法,但双方未达成一致。
经过庭审,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刘国学的请求事项。索智新技术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败诉后,公司又上诉到中级法院。
二审阶段,法官多次找双方当事人谈话,给他们做工作,近日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索智新技术公司向刘国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共计21万元。
分析:
辞退拒绝调岗员工,是单位败诉主因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在仲裁前曾为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于莹。她告诉记者,在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将“不能胜任工作”定义为“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本案中,单位以刘国学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索智新技术公司未对刘国学进行培训,在调岗被对方拒绝时就“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也是单位在仲裁和一审阶段均败诉,并在二审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向刘国学支付21万元费用的主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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