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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5 18: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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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被告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通过实际行为对《房屋买卖合同》贷款的约定给予了曹某一次申请贷款的宽限期,如果曹未能在提交贷款资料后30日内获得批贷,仍应当自行筹集剩余购房款,而曹某未在提交贷款资料后30日内获得批贷,亦未在15日内向王某支付剩余购房款,曹某构成根本违约,王某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获得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从《合同法》的角度,王某向曹某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曹某收到通知的时间便是合同解除的时间。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王某返还曹某购房首付款。因曹某构成根本违约,法院酌定曹某向王某支付违约金7万元。
法官提醒
个人征信状况勿忽视
通州法院苑路佳法官提醒说,在进行房屋买卖前,应及时全面了解自己和对方的个人征信状况,尤其是卖方,应注意在合同中约定如买方贷款不能获批是否向其他银行继续申请贷款直至批贷,还是通过现金其他方式补齐剩余房款。如约定贷款拒贷双方互不担责,一旦银行拒贷双方则无责解除合同。买卖双方对于贷款的约定要尽量追求完善,以明确贷款拒贷的法律后果,降低双方的交易风险。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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