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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蕲春县交警大队在路上竖了个交通警示牌,上面的内容是:“最讨厌驾驶无牌套牌、遮挡挪用号牌的车辆,一点品位也没有。”该警示牌被网友拍下传到网上,被冠以“史上最娘娘腔警示牌”。(据《广州日报》)
重庆南岸区南滨江公园门口专为新人设置的爱情斑马线正式启用。红白相间的条纹背景上,丘比特爱神之箭串起两颗红心,爱心图案上用英文写着“我爱你”。交警表示,如果新人欲拍照只需提前申请,就可把斑马线旁红绿灯调为手动调控,专为新人开绿灯。(据《重庆晚报》)
看了这两条消息,第一感觉,应该是当地有关部门“人性化”的新举措;但第二感觉,总觉得这样的“人性化”有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违反了怎么办?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对“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这哪是什么嗲声嗲气说“讨厌”的范围,更跟“品位”二字哪也不挨哪,八竿子打不着!违反了就是违法,就要依法给予处罚。
《交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既然是“全国统一”,又哪来的“个性化”和“创意”?而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由此可见,当地有关部门的“人性化”行为本身就涉嫌违法。
据当地有关部门的解释,结婚是一辈子的大事,相信大家会理解和支持。此外,他们还会派专人值守,及时疏通,尽量不妨碍交通。但这些做法,不管怎么解释,从法理上都是讲不通的。
在执法过程中强调“人性化”是对的。但“人性化”的,不该是法律的硬性规定。换句话说,法律规定不能“搞创意”、“讲个性”、“相信大家会理解和支持”的,而应该一条是一条地严格执行。“最讨厌”也好,“没品位”也好,“爱情斑马线”也好,是把道德层面的东西与法律层面的东西混淆了。其结果势必造成认识上的混乱。孟德斯鸠曾经说过,要改变一个民族的风俗和礼仪,不能通过法律去改变,否则就显得过分专横。同样的道理,也不应该用“相信大家会理解和支持”之类的理由去改变法律的硬性规定,否则就显得法律过分软弱。还是那句话,请把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