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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 浙江仙居 “善良习惯”成辅助民事审判的“法源”

发表于 2017-10-30 10:19:4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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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为实现“国法、天理、人情”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充分重视和使用当地历史传承的善良习惯,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将其引入民事审判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与去年同期相比,民事案件调撤率上升6.45%,审理天数减少15.17天。
  
  “善良习惯”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中积久养成、普遍认可并自觉遵循的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准则,通常体现为风俗或民俗、习惯或惯例等多种形态。今年3月通过的民法总则,将其作为民事审判中的一个“法源”予以明确。
  
  走家串巷调研“礼俗”
  
  仙居县历史悠久,文化积淀浓厚,老百姓尤其注重“礼俗”,法律有时也不能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灵丹妙药”。这成为仙居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尤其重视蕴含着道德、情理的善良习惯适用的重要原因。
  
  由于所遗留的善良习惯大多缺少书面记载和历史考据,各乡镇间的风俗习惯又有所不同,仙居法院深入各乡镇街道征集当地“两代表一委员”、村干部和老人的意见,系统收集、整理全县境内的善良习惯以及处理民事纠纷的常用俗语,并一一加以甄别、提炼和规范,为法官审理提供参考依据。
  
  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行为,形成社会秩序的不仅仅是法律,还有世代相传、约定俗成的民俗习惯。它们坚韧地存在于人们的思想中,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指导着人们的生活,因此,将民俗习惯引入司法裁判过程有着现实的可行性。
  
  为论证这一可行性,今年年初,仙居法院先后组织召开了全院民事员额法官联席会议及全县律师座谈会,对善良习惯的适用进行了探讨,就该院草拟的《在民事审判中适用善良习惯的试行意见》全面听取了员额法官和全县律师的意见。
  
  随后,又由县委政法委牵头邀请15位离退休老领导、知名人士召开座谈会。在经过15次修改完善后,该院正式出台规定,细化了适用原则和方法,统一类似案件的裁判尺度。
  
  仙居法院规定,善良习惯一般由主张适用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人民法院亦可依职权查明,并经庭审质辩。法院应当在当事人举证或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结合庭审质辩内容,依据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和普遍性的原则,审慎审查,对善良习惯的存在及适用与否作出认定。当事人对案件所涉的善良习惯存在较大争议的,法院可以通过走访乡镇街道、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当地干部群众听证会等形式进行必要的调查。
  
  由于善良习惯的适用有其地域差异性和个案差异性,仙居法院规定,当事人均认同善良习惯的,应当适用;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适用的善良习惯有异议的,法官应审慎酌定是否适用。
  
  善良习惯进入六成民事案件定分止争
  
  “都说‘一日夫妻百日恩’,毕竟你们在一起也5年了,有什么话坐下来大家好好谈一谈。”今年4月,仙居法院民一庭办公室里,法官正在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进行调解。
  
  两人订婚同居后分手,因彩礼问题协商不下,最后闹上了法庭。
  
  考虑到陈先生与小张同居时间较长,双方也曾有过一定的感情基础,法官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小张返还聘金3万元。另外2.8万元,由于当地有订婚时给儿媳妇见面礼的风俗,不予返还。
  
  民间俗语在群众中广为流传,具有乡土性、针对性、情理性,而且通常都以社会核心价值观为取向。仙居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多运用民间俗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提高调解成功率。
  
  同时,仙居法院注重保护婚约关系解除过程中当事人的精神利益,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婚约关系解除将根据一方或双方过错等原因确定彩礼返还的数额。对于缔结婚约的双方按照当地风俗所给付的“见面钿”、“见面礼”、金银首饰等财产,除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以外,数额不大的一般作为赠与处理。现在这种处理方式已为大多数人理解和接受。
  
  除婚约财产纠纷外,该院民事法官在60%左右的案件审理中,都自觉运用了善良习惯来辅助判决和调解,尤其应用到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以及涉及社会习俗方面的纠纷,并总结了一系列的“仙居元素”,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据了解,2012年,该院民事案件的调撤率为57.8%,而截至今年6月,调撤率已达到67.82%。民事案件的调撤率保持在较高水平,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法官在审判中尊重和合理运用善良习惯。
  
  仙居农村居民多以群居为主,带有很强的地域户族色彩。在长期的民事审判工作实践中,许多民事纠纷诉至法院,往往受到所在地户族势力的干涉。因此,在审理情况复杂的案件时,仙居法院充分发挥当地“两代表一委员”、村干部和德高望重人士的作用,邀请他们参与调解化解矛盾,均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相邻纠纷案件审理中,尊重“远亲不如近邻“的善良习惯,对因通行、地役权的行使产生的纠纷,一般以调解为主,通过权威人士的协助化解矛盾,五年来受理此类案件267件,调撤结案141件。
  
  人文化避免诉讼时间“不合时宜”
  
  “孙某,现林某起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预计安排4月中旬开庭,你这段时间有没有空?”自去年起,仙居法院要求送达人员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时,主动询问其空余或方便的时间段,再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纳入法院排期的考量,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
  
  以往,法院审理、执行案件时,因为没有注意老百姓对传统节日的忌讳心理,常造成当事人之间、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产生矛盾冲突。为此,仙居法院在诉讼时间的安排上一般避开当地民间重大节日,比如正月期间特别是正月十五之前,尽可能不找当事人应诉、开庭。提前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以开庭、调查取证、现场勘查等诉讼活动与民间重大节日、婚丧嫁娶日期等存在冲突为由要求另行安排时间的,法院一般应予准许。家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习惯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院一般应予准许。当事人是未成年人、孕妇、老年人、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的,可在传唤、开庭、调查取证等诉讼活动中予以人文化的安排。
  
  “现在我宣布杨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正式开庭。”今年5月17日晚上6点半,天渐渐暗了,仙居法院第二审判庭里的案件庭审却刚刚开始。
  
  原本,杨某与尹某的案件在双方同意后被排在了5月12日开庭,可此时尹某的父亲不幸去世,作为女儿的尹某有许多事情需要操办,法院同意了尹某要求案件延期的要求。
  
  但是由于案件数量较多,如果延期最早要到1个月以后才开庭,于是,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承办法官将案件排到了第二周的晚上开庭。
  
  “在民事审判中充分适用善良习惯,合情合理处理纠纷,对于化解矛盾是一个有益的司法选择,有助于实现审判活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社会认同度。”仙居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建平说,“要加强对善良习惯的甄别,确保审判中所适用的善良习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的要求,不违背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认的社会道德标准,不与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和社会大众所认知的道德情理相悖;要规范善良习惯的适用,严格按照程序,把握好主张、审查、认定、适用等环节,不断规范善良习惯在司法中的适用机制;要加强善良习惯适用的保障,对涉及善良习惯的案件,尽可能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处理,有效提高案件处理结果的社会认同度。”(孟焕良 通讯员 林铭炜)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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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30 15:15:57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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