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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明确省市县安监部门为行政执法机构

发表于 2017-11-1 08:06:3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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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10月21日,辽宁省政府下发《关于明确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行政执法机构的批复》,同意明确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行政执法机构。

批复同时指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经费、车辆、装备等执法保障条件,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016年12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地方监管执法体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职能。

截至今年8月底,已有北京、河北、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文件明确安全监管部门为行政执法机构。尚未落实的地区正在积极推动,力争在今年底前全部将安全监管部门调整为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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