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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应准确及时有效行使职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17-11-15 19:55:0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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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应准确及时有效行使职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有权不能任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资双方具有管理监督处罚权。很多劳动者根本不清楚劳动行政部门具体的职能。今天笔者与大家分享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行政部门究竟有什么样的执法权?大家维权时监督劳动行政部门是不是这样做的。

劳动行政部门应准确及时有效行使职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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