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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每日一学】案例分析(182)——首例收买银行卡信息案开审

发表于 2010-5-31 09:41:5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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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称银行卡信息网上可买

  通过非法途径购买银行卡信息资料,并利用网上支付功能进行冒用消费,27岁的福建省泉州市农民苏文江终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被警方抓获。

  5月26日下午1时30分,苏文江被带上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被告人席。据悉,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将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畴,并将其确定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新罪名后,北京市首例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偶遇“大黑”购买银行卡信息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3月,苏文江伙同他人在福建省石狮市通过互联网购买到杨某的招商银行卡信息资料。3月8日,苏文江伙同他人利用上述资料,开通涉案银行卡的电话支付功能,进而冒用该卡,通过网络进行消费,造成被害人损失1400余元。

  据苏文江说,他在泉州的一个KTV里买烟时遇到了“大黑”,两人随后交往。有一次,两人一起到网吧上网,“大黑”从网上找到一个贩卖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号码,就打了过去。在付了200元后,对方就从QQ上把杨某的姓名、招商银行卡卡号、密码和身份证号一起发了过来。取得这些信息后,苏文江拨打了招商银行的客服电话,冒充卡主杨某,开通了该卡的网上支付功能。“大黑”随即在网上转账购买了彩票,并给了苏文江400多元。

  可苏文江所说的这个“大黑”,警方始终没有找到。

  “你向警方描述过这个‘大黑’的具体相貌特征吗?”审判长问。

  “没……我不记得了。就知道他是泉州人,我也不知道他的真实姓名。”苏文江说。

  “到底有没有‘大黑’这个人?”审判长又问。

  “真的有。”苏文江停顿一下说。

  银行卡信息网上随手可得

  根据警方出具的办案说明,被害人杨某的银行卡是在北京市海淀区招商银行某支行开户的。2009年3月14日,杨某突然收到招商银行给他发送的信息,称他已消费1400多元。毫不知情的杨某立即与银行客服取得联系,得知钱是由福建泉州的一个号码通过人工服务等手段转出的,立刻意识到自己的账户被盗,向警方报了案。

  警方通过拨打客户的电话号码和经过网上串并取得的号码锁定了苏文江,并于4月28日将苏文江在福建省泉州市抓获。

  苏文江在法庭上说,在搜索引擎上输入关键字,就会出现很多网页。“大黑”就是这样找到卖家的,“网上的卖家收取的费用不等,一般按照所卖账号上余额的20%收取,如果提供办卡人单位等信息还要加收手续费。”

  对于检方的指控,苏文江的辩护律师提出,苏文江的行为同时符合信用卡诈骗和妨害信用卡管理之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两项罪名,应竞合为信用卡诈骗罪。而信用卡诈骗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所以苏文江实际应为无罪。

  但是,公诉人认为,苏文江的行为只是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之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律师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据了解,苏文江在2008年3月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安溪县法院判刑9个月,现在如果定罪,他将构成累犯。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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