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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第一时间——吕梁中院诉前调解工作侧记

发表于 2010-5-31 16:49:2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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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减轻当事人负担,提高诉讼效率,今年以来,吕梁中院在立案调解上下功夫,将调解工作的关口前移,延伸至案件受理前,重视诉前调解机制,使许多社会矛盾和纠纷在第一时间得到化解。

诉前调解泯“恩仇”

由于诉前调解是在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进行的,没有经过法庭的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心理较小。鉴于这一特征,吕梁中院在接受当事人提交的诉状材料时,会鼓励当事人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少一些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让当事人在不伤感情的前提下案结事了。

申请再审人孙某的父亲兼代理人孙某某与被申请人胡某原本为师徒关系,可因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一再对簿公堂。因不服兴县人民法院判决,孙某向吕梁中院申请再审。而作为代理人的孙某某,尽管年事已高,可一进门便暴跳如雷,大骂胡某没良心,拿出账单要一笔一笔地算账。胡某则摆出与己无关的态度冷眼观之。

了解情况后,承办人以女性特有的细心,洞察出二人均还感念师徒之情,并将此作为化解纠纷的感情契合点,调解便以拉家常的方式展开。孙某某执意要以三分利算单,而胡某则明确表示最多出1700元,一分都不多出。承办人耐心地摆事实、讲道理,甚至拿出早已经调查好的利率表一笔一笔地开始对单。一个结一个结地解,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过,最终胡某自愿以4000元了结,并当即达成了协议,师徒二人终于握手言和,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诉前保全促执行

为了给诉前调解和审判以及后期执行打下基础,对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吕梁中院找准时机,迅速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在了解纠纷的前因后果、找准症结的基础上,及时展开调解,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吕梁中院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整个案件从立案到调解结案仅用7天。

在受理中阳县某选煤厂与中阳县某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中阳县某选煤厂向吕梁中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吕梁中院经审查,依法作出了保全裁定,对中阳县某焦化有限公司价值2180万元的库存焦炭予以查封。受案后,立案庭法官及时与双方法定代表人取得了联系,了解企业各自的经营状况及发生纠纷的原因。针对双方均为煤焦企业,因受金融危机影响,使得资金周转困难,双方对所欠货款金额无异议,故以此为突破口,多次引导双方当事人尽早坐下来,晓以利害,互谅互让,最终双方达成分期给付货款的协议,实现了双赢,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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