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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委会印发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发表于 2017-12-13 15:22:1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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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进一步创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不断提高,省安委会制定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

我省确定,今后省安委会将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以巡查设区市人民政府为主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必要时,可延伸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重点企事业单位,以及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中央在赣和省属重点企事业单位本部,原则上每2年一次实现对各设区市巡查“全覆盖”。

巡查组将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领导批示指示要求;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和实施;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采取听汇报、列席会议、召开座谈会、调阅复制文件资料、暗查暗访随机抽查、受理群众来信来电等多种形式开展巡查工作。

省安委会还将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等参与巡查工作,并将巡查结果纳入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内容,报省委组织部。同时,以适当形式将省安委会办公室督办意见、被巡查设区市整改情况和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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