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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收取员工押金不合法 法院判决必须退还

发表于 2018-1-5 16:46:2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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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张宝)河南千祥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是一家物业公司,由于行业的特殊性,长期以来,这家公司对新入职员工要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目的是担心员工离职时不退还配备的衣物,殊不知这种做法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该公司员工单来富在被解职后,开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两审均获胜诉。
  单来富于2013年4月到千祥物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上岗前,单来富按照公司要求,缴纳了200元所谓的押金。2017年2月,公司以单来富无故旷工七天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对此,单来富向驻马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退还押金、补缴社保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偿。很快,该委员会便依法作出仲裁书,支持了单来富部分请求。对裁决书不服的千祥物业公司向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决。
  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千祥物业公司应返还单来富押金200元。《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本案中,千祥物业公司只为单来富缴纳了2014年8月至2017年2月的工伤保险费,故千祥物业公司还应为单来富缴纳2013年4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还应缴纳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的工伤保险费。关于千祥物业公司诉称的单来富向千祥物业公司出具有单来富签字并按有手印的放弃社保的声明,因该声明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法院不予认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驿城区法院作出判决:河南千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返还单来富押金200元;河南千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支付单来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9111.52元;河南千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为单来富补缴2014年4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以及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的工伤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具体数额由经办机构计算)。
  对这一判决,河南千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仍旧不服,又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7民终3103号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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