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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现场警示教育不能顾此失彼

发表于 2018-1-22 09:23:1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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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四川眉山市发生一起货车与自行车相撞事故,骑车男子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到达现场,在维护现场秩序等待殡仪馆车辆时,发现12辆违法运输砂石的货车驶过,立即将这些车辆挡获,并对驾驶员进行现场警示教育。对此,被警示司机普遍表示很受教育,但也有人认为,这种做法是不是对逝者不够尊重?而当事交警表示,没有半点不尊重。“医护人员确定骑车男子已经死亡。在保护现场等待殡仪馆车辆的同时,才组织12名驾驶员进行警示教育,没有触碰过逝者,也未对现场有任何破坏。”(1月18日《成都商报》)

从交通执法角度,四川眉山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仍不忘利用事故现场,对其他违法车辆进行“现场警示教育”,当然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不仅充分体现了当事交警的履职意识,也同时彰显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而从被现场警示教育的多位司机的事后反应来看,这一“现场警示教育”的执法效果,应该说也是十分明显的,如“几名驾驶员主动与交警握手,连声致谢:交警同志,谢谢你的提醒”。

与此同时,有人提出的“这种做法是不是对逝者不够尊重”疑问,因为这种在“发生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现场”进行交通警示教育,无论是从一般世俗人情,还是公民权利角度,都确实可能会对逝者构成某种“不够尊重”,如,这种做法可能不太符合我国“死者为大”“事死如事生”的传统文化和社会心理。同时,这种通过将“事故死亡现场”进行“示众”来实施警示教育的做法,也可能会对逝者的个人隐私、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构成某种侵犯和不够尊重。

众所周知,为充分彰显“尊重保障人权”理念,此前许多国家执法司法部门一直三令五申强调严禁对一切违法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示众”。这种语境下,对于违法人员尚且严禁“示众”,作为交通事故受害者的逝者,显然更不应简单进行任何具有“示众”成分或因素的“警示教育”,而应在追求“现场警示教育”的“执法效果”同时,也充分考虑其可能存在的消极社会效果,尽可能地追求“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平衡兼顾,如在开展实施“现场警示教育”之前,不妨对逝者遗体进行适当必要的遮挡、掩饰,同时,在警示教育过程中,相关人员在仪态举止上也应确保应有的庄严肃穆。

就此而言,针对舆论“这种做法是不是对逝者不够尊重”质疑,相关交警部门仅简单强调“没有触碰过逝者,也未对现场有任何破坏”,实际上是远远不够的,既不足以充分体现对逝者应有的尊重,也不足以确保相关交通警示教育“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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