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互动】企业安全案例“找茬”:注重安全,从我做起
古人讲:“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前事昭昭,足为明戒”。作为企业一份子,我们有义务每天讲安全,时时传播安全新理念。我们知道每起安全事故的发生,都会给企业、给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和悲痛,只有把安全工作从被别人督促整改,变成人人自警、自省,自律,自重,才会真正让安全事故远离我们。
为此,中企互动平台企业事评板块特推出“企业安全案例‘找茬’:注重安全,从我做起”活动。为让企业员工吸取安全事故教训,我们将摘编一些不同企业的安全案例作为警示教材,这些典型安全案例或许你身的边也曾发生过,我们希望你能参加到讨论中来,分享你看了这些安全案例之后的思考,理性分析避免这些事故发生的好方法,让更多人真正明白由于个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上的漏洞,给安全生产造成的严重后果,同时也希望不同行业的企业员工们,能够珍爱生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每一个人都能成为遵守安全规章的好职工。
本期,《企业事评》版块将五天发布一个安全案例,希望您阅读后,能精确把脉,深度分析安全案例中的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帮助大家一起找“安全茬”,让更多的人都能成为工作中的安全人,生活中的幸福人,守护安全的贴心人,是“安全之花,幸福之源”的传播者。
1.活动时间:即日起至4月30日结束。
2.参与对象:中企员工互动平台会员老师及全国工人朋友。
3.发帖方式:直接跟帖。
4.凡积极参与的会员均可奖励平台鼎币200元。
活动策划:李新宇 李建军
中企互动平台《企业事评》版块
2017年4月5日 “8.18”重大交通事故
2001年8月18日14时40分,某石油管理局第四综合服务处运输大队四中队驾驶员张某驾驶冀AS0589三菱大货车,到该管理局第四钻井工程公司40510钻井队送料途中,在河北省晋州市境内与晋州市地方税务局冯某驾驶的冀AG3946长安小客车相撞,造成6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济损失20多万元。
一、事故经过
第四综合服务处成立于1996年12月,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城西侧,是从第四钻井工程公司分离出来的服务性单位,主要担负第四钻井工程公司的辅助生产任务,其所属运输大队为专业运输队伍,承担第四钻井工程公司钻井工程的主要运输任务。
2001年8月18日14时40分,第四综合服务处运输大队四中队驾驶员张某,驾驶冀AS0589三菱大货车到第四钻井工程公司40510钻井队送料,自东向西行至晋深公路赵村村南一Y型路口处,已越过路口正常行驶,此时晋州市地方税务局冯某驾驶的冀AG3946长安小客车斜穿公路与张某驾驶的大货车相遇,张某采取紧急制动避险,制动距离11米,冯某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车前部与三菱大货车右侧前部猛烈相撞,造成大货车前部横向位移1.3米,小客车内6人伤亡(3人当场死亡,3人在抢救过程中死亡)。
二、事故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驾驶员冯某通过路口时遇险情未采取避险措施。在事故发生前,大货车驾驶员张某采取了紧急避险措施,制动拖印11米。小客车驾驶员冯某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2、双方驾驶员超速通过路口。大货车驾驶员张某当时的车速在40公里/小时左右,小客车驾驶员冯某的车速在80公里/小时左右,大货车则是高速行驶,但没有减至符合规定车速,小客车驾驶员冯某高速驾驶。双方不同程度违反了《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 的规定。
3、小客车驾驶员冯某未执行让车规定。由于地处Y型交叉路口,张某驾驶的大货车行驶在干线道路上,冯某驾驶的小客车行驶在支线道路上,行驶在支路上的冯某未让干路上的车先行,而是强行通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的规定。
(三)管理原因
1、车队干部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管理不严,有章不循,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做到敢抓、敢管,致使有些驾驶员在思想上形成了“你说你的,我干我的”没有把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放在首位。
2、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不够,尤其是在特殊道路、交叉路口等条件下如何确保行车安全,缺乏系统全面的培训和教育。
三、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一)要高度重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针对发生的事故,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和应吸取的事故教训,制订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大对驾驶员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把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当作事故来抓,把事故隐患当作事故来处理,提高广大司机重视安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加大对全体驾驶员和车管干部的教育,认真分析查找自己身边的违章行为,全面分析产生的原因,针对驾驶员通过交通路口等危险路段制定安全行车措施。
(三)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对车辆较集中单位的车辆管理情况、安全活动的开展情况,驾驶员对有关文件、规定的学习和掌握情况,车辆的方向、灯光、制动等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各单位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各位平台会员老师及全国的工人朋友们,您认为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什么? 期待您的积极参与 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分析为:小客车驾驶员冯某在经过Y型路口时,未减速行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与大货车驾驶员张某所驾驶的车辆猛烈相撞,发生了交通重大事故,而张某在事发前采取了紧急避险措施,制动拖印11米,因此,我的分析冯某是本起重大交通事故中的直接原因。(李喜财) 欢迎各位老师发表您对事故案例发生的正确观点 本起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我认为驾驶员冯某有酒驾行为的可能性,神志失控,连最起码的刹车制动都没有采取!(孙建忠) 您认为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又是哪些呢? 这样的事故主要在驾驶员冯某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