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亚龙情况的说明
王亚龙于2010年5月进入五征集团板簧车间工作,2012年3月30日调入农装销售公司,由老业务员带徒,共同负责新疆两家经销商的业务工作。在两个多月时间里,两家公司均反映王亚龙不适合做销售工作,与经销商关系不和,经常寻衅滋事,并且自以为是,不服从说教,给正常的业务关系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2012年6月7日,王亚龙违背当地习俗,上班时间光着膀子,引起当地人反感,公司区域经理听说后,电话劝说王亚龙穿上上衣,但其仍然我行我素,不听劝阻。后公司决定对其经济处罚500元,以示警告。结果王亚龙污言秽语侮辱区域经理,并发短信威胁区域经理(短信上说:我杀了你)。随后又和经销商纠缠、打架,责骂经销商告状,经销商无奈强烈要求将其调走。
由于此事性质恶劣,严重影响了公司声誉,经研究决定调往鲁西区域并给予待岗三个月的处罚,待岗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王亚龙嫌工资少,多次找区域经理理论,并让其家人到兖州找营销公司总经理。赵总经了解其家境情况相对困难,考虑到其家属带孩子确实不易个人拿出1000元给了王亚龙。在鲁西区域工作期间经销商对其评价很低,多次要求更换业务员,后经区域经理调整到泰安市场,负责泰安市场的销售工作,由于业绩差工资低,心里不平衡,多次找公司各级领导理论,考虑到其本人不能胜任销售岗位,公司领导动员其调到生产部门工作。
人力资源部接到王亚龙提交的调入农用车事业部试制车间书面申请(该申请已经农业装备事业部总经理签批),安排工作人员联系农用车事业部协调接收单位,确认小件车间可以接收,遂开具调令并通知其本人带调令按时到调入单位报到。
1月12日上午,王亚龙与其妻子一起来到人力资源部说:拿调令的时候未看调入单位就直接拿走了,报到的时候才发现调入单位是农用车小件车间,苑总同意他调入农用车试制车间,而不是农用车小件车间,如果不是苑总同意他调入试制车间,他不可能离开现在的工作岗位。工作人员跟他解释了公司调动的工作流程:调出单位由苑总负责,调入单位是由农用车事业部来安排。王亚龙根本不听解释,说给苑总打电话,电话拨了很多次一直未拨通,王亚龙不耐烦了,满嘴脏话。中午快要下班的时候,王主任和负责调令的工作人员回到办公室,王亚龙找到工作人员询问关于他调动的问题,工作人员跟他解释了调动方面的流程,他想去的单位(农用车试制)不应去找苑总签字,应找农用车事业部张总签字,王亚龙不但不听解释还在人力资源部大厅大声嚷嚷,辱骂领导。这时王主任接过话又给他解释了一遍,王亚龙非但不听,情绪越来越激动,恶狠狠的用手指王主任挑衅道:你别装,你算什么,五征你说了算?王主任问他你去不去?(小件车间),王亚龙说不去,王主任顺手从柜台上把调令拿过来撕掉了。王亚龙一看更来劲了,威胁王主任:你别装逼,我不信今天你就不出人力资源部了。王主任说:你来办事好好说话,你再继续闹事,扰乱工作秩序我就找保安把你请出去。(事后得知这期间工作人员已经通知了保卫科)。
随后,较早赶来的保卫科长问正在吵闹的王亚龙:“怎么回事,有事慢慢说,不要吵闹、骂人,你这样不冷静,你还是先回去吧”。王亚龙用手拉着自己的工作服,指着上面的字说:“我就是五征厂的人,你让我上哪?我就不出去你怎么着”?保卫科长说:“你不出去在这里吵闹就不行,这是工作场所,不是你来吵架的地方”。王亚龙说:“我也是这厂的职工,你别在这里装,你说了也不算”;科长说:“你出去,别在这里吵了,影响他人工作”;王亚龙就骂道:“你别装逼”,王亚龙的妻子就上前推搡科长的左胳膊,科长挡了几次,王亚龙又骂道“妈了个逼的你打俺老婆”,上前就在保卫科长的小腹踹了一脚,踹的他倒退了三四步,被后来赶到的综治办主任等人扶住。另外几人冲上去揽住王亚龙,将王亚龙按倒在大厅柜台上,因此时已经严重影响正常上班秩序,所以保卫人员将王亚龙拉到公司南门口保卫科处理,到了公司南门口,保卫人员一直劝说王亚龙夫妻二人,有什么事情不要冲动,也不要辱骂领导,要按照程序逐级反映处理;人力资源部王主任也在南门口值班室内与王亚龙进行了谈话,对其作思想工作。综治办李主任在其间一直劝王亚龙的妻子,让她劝说王亚龙不要再继续闹事骂人,快点拽着老公回家,这样闹下去只会让事情更加难以处理。而王亚龙从值班室出来后,仍然对保卫科长进行辱骂和威胁,扬言早晚要弄死保卫科长;李主任听到后就将其向大门外推,同时跟他说“快走吧,别再这里装了”,接着便喊着其他保卫一起准备回公司,而王亚龙却恼羞成怒,从背包里掏出一把长约20CM的水果刀,不声不响的从后边扑上来刺向保卫人员,当时幸亏保卫科长看见并喊了一声,保卫人员及时退了一步才没有被刺中。因其持刀伤人,保卫人员便找来铁棍、钢管和拖把等将王亚龙围起来,控制着让其无法继续伤人并不让其离开,同时向公安派出所报案。在大约十几分钟左右,派出所人员到达现场后将王亚龙制服并带走。后来派出所送来一份案件处理送达回执,对王亚龙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对其进行了治安处罚200元。
2013年1月13日,公司在全厂范围内通报其行为,并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