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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是职工工作的根本目的,生活的主要来源。奖金,是企业经营效果和经济效益提升以后,付给职工的激励性津贴,也是体现企业与职工互相依赖关系的纽带。体现了企业发展成果与职工共享。但是,就本人认为,企业几乎不会给职工超额发放奖金。况且这是个没有标准的概念,那么企业发奖金的标准又是多少呢,如何计算其就超额了呢。在一般情况下,奖金的高低是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攀升或降低而进行增减的,而不是制定什么统一的标准,也就不存在超额一说。
就我们国有煤炭企业而言,执行的是岗位绩效工资,并且对采掘一线等区队实行承包制计件工资,根据产量、安全等指标的完成情况,统一结算工资总额,区队内部有根据每一个职工的不同岗位和具体表现,采取一次、二次等分配方式,辅助、机关等岗位则是按照岗级发放工资,一般上下浮动不大。而奖金是集团公司根据每月、每季度的经营情况统一按照人头发放,都有统一的规定和标准,所以,也不存在超额或者亏欠的说法。企业给职工超额发放奖金,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企业规定:不论经营成果如何,奖金的标准是固定的,当经营效果很好时,企业为了体现发展成果与职工共享,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超出原来固定标准所发的奖金。但是,笔者认为,企业的经济效益的攀升,肯定是全体职工共同努力的结果,所发奖金是职工应得的报酬,不存在什么超额发放一说。如果说有“企业给职工超额发放奖金”一说,似乎是说,企业给职工所发的奖金超出职工的劳动所得,企业好像给了职工莫大的恩惠。仅为本人之拙见,不妥之处,敬请批评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