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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方】同工同酬与同福同利在法律层面并不悖行

发表于 2013-9-13 18:02:3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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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劳务派遣职工在企业大量存在,尤其是煤矿、冶金、建筑等艰苦行业中数量接近、甚至超过了正式职工。人社部负责人日前明确表示,劳务派遣职工同工同酬权利不包括福利和社保,人社部和总工会曾希望包括,但因其他部门和部分央企的强烈反对,而定位为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对此,有人认为没有福利、社保的同工同酬有失公平,成了“空头支票”;当然也有企业叫苦,一家央企集团算账称,其当年全行业利润是300多亿元,如把其劳务派遣职工都实行完全意义上的同工同酬,保险和福利就会吃掉近260亿元,企业承担不起。
        那么,作为企业职工,你是希望身边的劳务派遣职工与你享受一样的同工同酬待遇呢?还是认为实行“不含福利和保险的同工同酬”比较合适呢?这样的问题,的确让人纠结。但我们不妨行走在现在的法律条文中,去理一下头绪。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中提出“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这就为同工同酬划出了界限就是指的工资上同工同酬。在《 劳动法》第三条中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同时在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中,都是将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和福利分开来对待的,绝不是可以合并的同类项,可以说同工同酬根本就不包含社会保险和福利,这些都可以得到辅证。所以,人家央企等企业说的同工同酬不包括社会保险和福利是有道理的,在这点上倒是我们的人社部和工会的意见没有道理。须知同工同酬指的就是工资,根本不能与社会保险和福利相混淆,两者是根本不同的两个概念。理清这两个概念,才能准确地讨论是非。
        理论上在我国企业用工形式中,劳动合同用工是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可实际上,劳动派遣工这种用工形式被放大了,变性变味,用烂用错了,成为某些好多企业盘剥劳动者血汗钱、加剧社会不公的工具。在他们看来劳务派遣用工成为规避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利器,可以降低成本,却不用承担劳动法的制裁。但劳动合同法里,明确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同时在劳动法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中的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劳务派遣工也应该享受法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可见,劳务派遣工的社保和福利待遇也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条文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为什么造成了现在的劳动用工乱象呢?一是劳动相关法规是中国最软的法规,理解不到位,执行更不力。二是企业不按劳动法执行,也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制裁。三是用工单位本该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但实际实行起来,为降低劳动力成本,就无限制地使用劳务派遣工,让那些企业正式编制的职工可以悠闲逍遥自在,给人的感觉是悠游四方挣大钱,埋头苦干苦无甜,公平的心愿难圆。
        如何让劳务派遣的劳动者享受更加公平公正的待遇,应该是每个有社会良知的政客、部门和个人都应该思考的问题。一是依照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好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二是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三是用人单位不要变味使用劳务派遣政策,将自己长期使用的用工当做派遣工使用。
        同工同酬同福同利应该是每一个劳动者都应公正享受的,劳动光荣,劳动更需平等、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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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18:14:26 | 查看全部
写的很全面,有理有据,学习老师的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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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18:51:46 | 查看全部
孙老师后发制人哈。只是第四方搞不懂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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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19:01:19 | 查看全部
欢迎孙建国老师参加本期事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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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19:03:44 | 查看全部
孙老师给我们提出了第四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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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19:06:01 | 查看全部
一依照法律规定劳务派遣。这里落下了一个“是”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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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19:06:35 | 查看全部
应该算是中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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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3 21:00:54 | 查看全部

回 1楼(鲁宝林) 的帖子

感谢鲁老师 还需向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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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3 21:01:13 | 查看全部

回 2楼(邢承木) 的帖子

谢谢邢老师关注  卖个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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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3 21:02:05 | 查看全部

回 5楼(为生歌唱) 的帖子

感谢李老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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