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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敬业心

【第四方】同工同酬与同福同利在法律层面并不悖行

 楼主| 发表于 2013-9-13 21:02:29 | 查看全部

回 6楼(为生歌唱) 的帖子

谢谢 赐教 我改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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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4 09:03:48 | 查看全部
孙老师可谓后发制人,写的令人眼前一亮哈,祝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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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4 10:24:33 | 查看全部

回 11楼(初卫平) 的帖子

感谢初老师点评  爱好事评喜欢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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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4 13:13:05 | 查看全部
学习孙老师文章,对法律法规解读非常仔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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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4 13:16:22 | 查看全部

回 13楼(鸿雁) 的帖子

感谢蒲老师  向您学习 多得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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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4 21:13:52 | 查看全部
孙老师提出《劳动法》同酬指的仅是工资同酬,值得我们思考。这里是立法者故意且清楚得把“酬”同福利划开,还是一个用词问题(工资暗含福利,刚起草劳动法的时候概念没有分的这么清),我觉得是否还得深究一下。向您学习到了一个重要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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