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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有时的确能达到一种“质”的效果

发表于 2013-10-30 21:25:0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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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有时的确能达到一种“质”的效果
 
    这段时间,网上针对“郑州市金水区一线环卫工新换了封闭式全自动垃圾车,但每名环卫工被告知要缴纳7500元的用车押金”之事,说的沸沸扬扬。我今天也发表一下看法,我认为,有些时候,押金也是一种好的管理方法,的确能达到一种“质”的效果!

    首先,我要申明的是我对环卫工这个行业的内情不太了解,以及他们日常具体作业和管理单位的太多规定我不懂表示歉意。我只感觉他们为了城市环境整天风里来雨里去,挺辛苦的,在这里我表示诚挚的问候和谢意!

    其次,今天谈论这个话题,我感觉很棘手。我认为押金与环卫工的苦扯不上边。环卫苦,矿工苦、农民苦、建筑工人苦,搞文字工作的苦……不同的工种就是要做出不同的贡献是吧,谁不苦?大家都知道,付出基本和得到是成正比的。就拿我们自己说吧,有一天周末,我好不容易逛会街时,领导电话说有个材料要加班完成,急要!哎呀,当时我逛街的心情都没了,算了算了,不买了,回家。尤其是同时看见身边的环卫工人累了,俩人坐下来歇歇喝杯茶,笑呵呵的聊会天时,心里想:自己还不如一个扫马路的呢,看他们多开心,路扫干净就行了哈。

    郑州市金水区一线环卫工新换了封闭式全自动垃圾车,但每名环卫工被告知要缴纳7500元的用车押金。既然单位这样做一定有他们的道理,单位领导一定也是深思熟虑好了的。环卫工是较可怜,但是7500元这个数目也不是太大,应该能承受。只要能长久干下去,这钱也不是什么大问题。再说了是押金,又不是不退了,是吧。单位目的主要是让用车者好好爱惜车,像对待自己买的车一样,不损坏不遗失。万一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有个什么意外损坏,零件老化等非本人人为损坏的,我想单位也会鉴定出来的,也别把单位想的那么不近人情,也别把环卫工想的那么可怜,现在是法治社会啊!总还是有个说理的地方啊!

    有时针对一些问题,押金也有一定好处。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吧:我们公司有两栋母子楼,即每间20平米的房子,里面有厨房和厕所。这种房子是专门供军婚的、家住的远且又暂时没有分到住房的单双职工居住的。开始公司觉得没房子的员工挺可怜的,就不收押金,根据楼层高低每间房子只收50元左右的房租。哪知要房子的人真多啊,想办法开假证明的、找领导说自己家有多远多远等等。公司人多,前几年家属楼盖的还不怎么多,搞得领导头都痛,无法分配了。就算分到了房子的,也不爱惜,墙上钉钉的,这家偷偷的一斧头、那家偷偷的一锤子、挖个口做壁柜的,有人私下再次出租赚钱的,还有不讲究的在墙上乱写乱画的,公司免费安装的抽油烟机长期不清洗的等等。隔壁邻居你不说我不说,大家都不说。因为没人反映,物业也不去查,反正大家也住的不太长久,都不想得罪人。哪知某一天上级领导来突然检查、参观时,受到严厉批评,说公司上这个工作没搞好,没有给住户一个温馨的生活场所,更有安全隐患等。

    以上种种情况, 一时间都成了问题,因此,公司开始大整顿了。基建处明文规定:凡是想租住母子楼的,先到公司财务处缴纳7000元押金(押金少了不痛不痒的,不起作用),然后每月按规定扣房租。这样一来,确实没房子住的,就不怕交押金,就不细算那个利息小账了。那些不太需要住房的就打起了小算盘,能不要就不要。同时,公司物业不定时查户主身份证等资料,鼓励大家写匿名信,举报不规范租户。如果查出,收回房子,并罚金。如果不住了,就请公司基建处进行房内审核鉴定,合格后方可全额退押金走人;不合格者是拿不全7000元的。公司的这一举措,大大的维持了住房秩序,真正地解决了一部分无房户的疾苦,且无任何异议。如今我小区是湖北省出了名的“文明小区”呢。

    网上说相关部门说收取押金是因为环卫工人人员流动比较大,万一人带车子走了,政府的投资不就没有保障了。我有些质疑:这里面可能还存在什么问题,押金可能是管理部门的一种变相决策,是为了想调整少用零时工,更好的利用起来正式工吧。我不知内情,不发表太多的言论。但我相信一切制度绝对都是向好的方面发展的。希望相关部门挖掘“背后隐情”,提升管理,给媒体和被关心的弱势群体一个满意答复。环保部门在招收环卫工时,也做好相关的资料登记,这样万一有事发生后就好追踪了,一个老百姓,他能跑到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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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0 21:28:38 | 查看全部
随心探讨了一下话题,只为支持和参与,有说不妥之处,请老师们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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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21:31:43 | 查看全部
欢迎段老师参加本期事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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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21:35:22 | 查看全部
段老师结合身边的实例说,很耐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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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21:35:59 | 查看全部
其实很多时候就是这样的我们评论的人其实只是看了表面的报道,并没有深刻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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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21:36:38 | 查看全部
所以我们的发言只能停留在我们的感官认识上,但愿有关部门能够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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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21:40:21 | 查看全部
不好意思本来对原创都加100鼎币的,可是我弄快了,变成了1鼎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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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22:21:28 | 查看全部
多谢老师捧场,您辛苦了,向您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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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22:23:44 | 查看全部
希望相关部门在招收环卫工时,一定做好相关的资料档案,这样万一有事发生后就好追踪了,一个老百姓,他能跑到哪里?
                  您的想法很对,感谢您的精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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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23:36:54 | 查看全部
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学习老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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