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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鸿雁

收取押金须慎重

发表于 2013-11-1 06:43:53 | 查看全部
所以才会一出现问题,就躲避、下岗的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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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07:30:37 | 查看全部

回 5楼(0739lyx) 的帖子

感谢刘老师的点评,请指出不足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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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07:31:26 | 查看全部

回 6楼(初卫平) 的帖子

感谢初老师点评,请指出不足之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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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07:32:29 | 查看全部

回 9楼(为生歌唱) 的帖子

感谢新宇老师的指导,大力支持事评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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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08:17:31 | 查看全部
不过人家要我们缴纳6000元的租金,这里可能是老师笔误,应该是押金。
学习老师美文,论理很清楚,例子很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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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0:01:14 | 查看全部
押金不是灵丹妙药,弄不好还会滋生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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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0:54:53 | 查看全部
对于报道中对环卫工人收取押金的做法,我个人认为并不妥当,首先,清洁车用途具有局限性,环卫工偷卖的可能性不大,其次,收取的金额数对于环卫工来说过大了,超过了他们所能够承受的范围,第三点,退一万步讲,就算环卫工人能够交起那笔钱,环卫部门收取那么大的一笔款项如何处理,对环卫工人都得有个说法!最重要的一点还是管理上的问题,管理环卫工和清洁车不一定非要收取押金,环卫部门和环卫工之间是有合同的,相关条款可以写入其中蒲老师的3点很有说服力,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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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1:25:01 | 查看全部

回 16楼(实话实说) 的帖子

想就这个问题一起探讨一下。
蒲燕老师指出,要完善管理,这一点我绝对认同。但是最后这三点,第一点:清洁车用途具有局限性,环卫工偷卖的可能性不大。一直犹豫说不说,其实管理者在这点上想法还是比较实际的,车子被偷走(或者带走)的可能性还是非常大的,这就牵涉出另一个问题,目前环卫工人大量雇佣临时工的问题,结尾提到的合同在现实中很难见到,人员流动性大造成财务丢失可能性大。即由上一个错误引发的下一个错误。第二点:收取的金额数对于环卫工来说过大了,超过了他们所能够承受的范围。不是大不大的问题,而是应不应收的问题,如果应该大点也是无可奈何的,比如在您文章中提到的三次押金,前两次都不爽但是都应该交、必须交,数额也比较大,所以说押金并不是错误,错误的是不合理的收取使用押金。第三点:认同认同。
总体来讲,蒲燕老师用亲身经历来说明收取押金应慎重,很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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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5:29:30 | 查看全部
管理完善了,就不要交了,暴漏出了管理还存在漏洞,要从根上找原因堵上!

学习蒲老师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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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20:27:04 | 查看全部
管理完善了,就不需要所谓的“押金”了    蒲老师说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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