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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鸿雁

收取押金须慎重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 15:16:04 | 查看全部

回 14楼(一碗清水) 的帖子

的确哈,谢谢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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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 15:16:32 | 查看全部

回 15楼(邢承木) 的帖子

感谢邢老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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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 15:18:23 | 查看全部
引用第16楼实话实说于2013-11-01 10:54发表的  :
  对于报道中对环卫工人收取押金的做法,我个人认为并不妥当,首先,清洁车用途具有局限性,环卫工偷卖的可能性不大,其次,收取的金额数对于环卫工来说过大了,超过了他们所能够承受的范围,第三点,退一万步讲,就算环卫工人能够交起那笔钱,环卫部门收取那么大的一笔款项如何处理,对环卫工人都得有个说法!最重要的一点还是管理上的问题,管理环卫工和清洁车不一定非要收取押金,环卫部门和环卫工之间是有合同的,相关条款可以写入其中蒲老师的3点很有说服力,学习了!
感谢老师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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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 15:22:55 | 查看全部

Re:回 16楼(实话实说) 的帖子

引用第17楼小马哥于2013-11-01 11:25发表的 回 16楼(实话实说) 的帖子 :
想就这个问题一起探讨一下。
蒲燕老师指出,要完善管理,这一点我绝对认同。但是最后这三点,第一点:清洁车用途具有局限性,环卫工偷卖的可能性不大。一直犹豫说不说,其实管理者在这点上想法还是比较实际的,车子被偷走(或者带走)的可能性还是非常大的,这就牵涉出另一个问题,目前环卫工人大量雇佣临时工的问题,结尾提到的合同在现实中很难见到,人员流动性大造成财务丢失可能性大。即由上一个错误引发的下一个错误。第二点:收取的金额数对于环卫工来说过大了,超过了他们所能够承受的范围。不是大不大的问题,而是应不应收的问题,如果应该大点也是无可奈何的,比如在您文章中提到的三次押金,前两次都不爽但是都应该交、必须交,数额也比较大,所以说押金并不是错误,错误的是不合理的收取使用押金。第三点:认同认同。
总体来讲,蒲燕老师用亲身经历来说明收取押金应慎重,很有说服力。
感谢小马哥的点评,非常在理,我认真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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