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7楼小马哥于2013-11-01 11:25发表的 回 16楼(实话实说) 的帖子 :
想就这个问题一起探讨一下。
蒲燕老师指出,要完善管理,这一点我绝对认同。但是最后这三点,第一点:清洁车用途具有局限性,环卫工偷卖的可能性不大。一直犹豫说不说,其实管理者在这点上想法还是比较实际的,车子被偷走(或者带走)的可能性还是非常大的,这就牵涉出另一个问题,目前环卫工人大量雇佣临时工的问题,结尾提到的合同在现实中很难见到,人员流动性大造成财务丢失可能性大。即由上一个错误引发的下一个错误。第二点:收取的金额数对于环卫工来说过大了,超过了他们所能够承受的范围。不是大不大的问题,而是应不应收的问题,如果应该大点也是无可奈何的,比如在您文章中提到的三次押金,前两次都不爽但是都应该交、必须交,数额也比较大,所以说押金并不是错误,错误的是不合理的收取使用押金。第三点:认同认同。
总体来讲,蒲燕老师用亲身经历来说明收取押金应慎重,很有说服力。  感谢小马哥的点评,非常在理,我认真学习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