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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为生歌唱

【员工今日谈第11期】一线工人的休息权利有没有得到保障?

 楼主| 发表于 2014-8-28 17:36:47 | 查看全部
谁来保障一线劳动者的休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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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是个永恒的热点话题。日前,2014年放假安排时间表“出炉”。细观之下,发现“中国式”放假的特征依旧,总的假期数量基本没变,无非是挪假与调休。不过由于除夕当天不放假,因此招来不少怨言。然而,相较于对放假时间议论不休的工薪族,那些长期工作在一线却鲜有节假日可言的劳动者,他们的休息时间又如何保障?

谁来保障一线劳动者的休息权?
时间: 2013-12-25 ※文/图 丽萍 鹏翔      





    假期敲定:引来众多市民埋怨“吐槽”
    在全国假日办的网站上,记者看到2014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安排如下:元旦:2014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6日(星期日)、2月8日(星期六)上班。清明节:4月5日放假,4月7日(星期一)补休。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5月4日(星期日)上班。端午节:6月2日放假,与周末连休。中秋节:9月8日放假,与周末连休。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8日(星期日)、10月11日(星期六)上班。
   “除夕不放假?这不是逼着我们请假吗!”“爸妈,对不起,今年除夕不能回老家陪你们吃年夜饭了。”自2014年放假安排时间表公布除夕不再是法定假日后,不少市民都淡定不下来了,纷纷在网上吐槽。而在某网站“除夕是否应放假”的网上专项调查中,98.48%的网友表示赞同。网友观点非常鲜明,认为中国除夕好比西方的圣诞夜,是一年中最热闹的夜晚,白天需要充分的准备时间,晚上更是全家人吃团圆饭的重要时刻,放假非常有必要。
     你觉得除夕该放假吗?记者随即采访了十多位市民群众,有八成受访者表示除夕放假是绝对合情、合理、顺民意的。“这么多年来除夕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假期,法定假期安排要更多地以民俗为重,不能将中国的传统习惯都改了啊。”“假期确实太少了,现在工作压力大,而且假期哪的人都很多,如果假期能长一点,平均的压力就会少点。”在丹工作多年的80后小韦听到“除夕不放假”这个消息,差点没掉眼泪。她担心,如果除夕不放假,自己怎么回家和老家父母吃团圆饭。这对独自在外奋斗的她来说,是“辛苦一年唯一的念想”。她说:“我家是晋江的,几乎每年都是除夕那天买票回晋江,赶在天黑前到家与父母一起吃年夜饭、看春晚,享受团圆之夜。今年除夕不放假,这一持续多年的习俗可能要改了。”
    采访中,也有市民提出了不同观点,认为这种放法反而“延长”了春节假期。“因为即使除夕不放假,基本上也没人上班。今年假期修改后,等于初八才要上班,‘相比下反而多了一天假’”。我市一房地产公司职员吴先生说,除夕前几天实际上早已成了“默认假期”:许多单位腊月二十八左右就开始放假了,只不过大都内部悄悄执行,并没有对外公布。“几乎每年腊月二十六开始,公司基本上就提前进入了放假状态,单位里‘领导忙拜年,职员忙过年,工作等来年’,大家都是‘人虽在,心已远’。”   
    对于公共假日这样一个涉及公众生活、社会运行各个方面的公共决策而言,“重口难调”是很普遍的现象。有专家分析指出:现行放假安排有两个特点:一是解决连续工作时间过长的问题;二是解决调休过乱的问题。“往年,7天长假前后的连续工作日会超过5天的超级工作周,引起部分上班族的抱怨。明年春节长假之前的连续工作日只有4天,之后连续工作日为3天;国庆节长假之前连续工作日为3天,节后连续工作4天,能避免出现节前或节后工作周过长的问题。”
    争论背后:劳动者休息权“贫富不均”
    对于新年放假调休安排,虽然很多人都莫衷一是、争论不休,但是他们的休息权还是有的,只是休息时间改动了而已。“其实,在他们争论的背后,是劳动者的休息权‘贫富不均’,这是我们应该看到的最大问题。”我市有识之士告诉记者,相对一些在机关、事业单位、外企、大企业从事“体面”工作的“上班族””而言,我市有些“底层”劳动者根本不可能享受新年的全部假期,就双休日也是一种奢望,工作已经占据了其每天的大半时间。
     李强在我市一家服装加工厂上班,加班加点是家常便饭的事。“我在厂里工作了两年,每年除夕都在加班,但是有付出就有回报,除夕夜的加班费有300元,是平时工资的3倍。现如今假期这样一调,原来的‘除夕加班’成了‘正常上班’,非但没有休息,还少了额外的加班费。”李强告诉记者,像他所在的这种劳动密集型企业全年几乎没有休息日,因为工资都是按天算,休假就直接从工资里扣钱,如果休的时间久了还有可能面临被辞退的局面。据李强透露,受加班高工资的影响,很多员工其实并不愿意节假日休息。
    但记者调查发现,我市一些行业对于法定假期显然难以完成落实全民休息的使命,反而越是一线劳动者越难以享受法定休假的权利。一位在工地工作多年的建筑工人采访时告诉记者,除了雷雨天工地被迫停工,他们能“趁机”休息一下,法定节假日几乎与他们无任何关系。当问到节假日工资待遇情况,他回答:“照常发放,不扣工钱就算好的了。”就业压力是劳动者不敢休息的最现实原因。由于传统观念、就业压力、法制落实的漏洞等众多因素的困扰,现阶段,我市仍有很多企业抱着“你不干,自有别人干”的用工态度,让很多务工人员在争取应有的休息权面前不敢讲条件,甚至不愿休假。
    环卫部门更是没有在节假期间休息的概念,负责开发区某路段的环卫工人刘大妈说:“节假日是我们环卫工作的忙碌期,哪有时间休息啊。”她告诉记者,自当上这环卫工人以来,每天5点不到就要赶到马路上捡垃圾,天黑而归,一个字“苦”。“每逢节假日,全城迎来垃圾的高峰期,要确保假日期间的城市卫生,我们的工作量至少比平常高出三分之一,工资待遇还是平时的800元/月,尽管这样,还有不少人要‘拖关系’争着要进来呢。”刘大妈笑道。
    原因探究:多重因素造成休息权缺失
    据了解,所谓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经过一定体力和脑力的消耗以后,依法享有的恢复体力、脑力以及用于娱乐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休息权是基本劳动权,是确保劳动者得以恢复劳动力,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世界人权宣言》也在第24条规定:“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那么,这样一项法定基本权利,为何有些劳动者享受不到呢?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了原因。
    首先,从劳动者方面看,对大多数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都是具有绝对优势的一方,而就业压力和生活压力迫使他们必须努力工作,不让休假影响到用人单位对自己工作态度的评价,加剧了劳动者维护自己休息权的消极态度;长期以来社会中的主流思想把加班加点看作是努力工作的表现,行使休息休假权的劳动者会被视为懒散,不认真工作的人,因而许多劳动者明知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和制度并有意愿,仍不好意思提出申请;劳动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也是休息权被侵犯的原因所在。
    其次,从用人单位方面分析,逐利心理驱使用人单位忽视劳动者的休息权,以致迫使劳动者超时超量劳动,从而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经济利益,并取得市场竞争优势。
    另外,法律制定存在漏洞是休息权被普遍性侵害的重要原因。尽管我国的法律已经对劳动者的休息权进行了规定,但关于劳动者休息权的部分法律条文仍有诸多漏洞,如法律规定粗线条,缺乏可执行性,缺少必要的配套措施和实施办法等。
    理性声音:彰显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
    针对当前劳动者休息权难以保障的问题,我市劳动、工会、安监等部门以及法律界有关人士纷纷呼吁,应该彰显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约束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每个劳动者的休息权都得到必要的尊重和保障。
   市劳动监察大队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已经对劳动者的休息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允许违法延长劳动时间,超负荷劳动。但是,企业往往还以工作任务紧为由,要求员工加班加点。特别在一些劳动密集型行业,扛着“敬业精神”大旗的加班文化,让企业刷新利润的同时,使得工人的休息权被无情地剥夺。虽然,有些企业也在给工人发加班费、夜班费,但是这些费用发放并不规范,发多少完全是企业“做主”。“其实,劳动者的休息权,不是金钱买卖的商品,企业不应为追求利润利润最大化、人力成本最低化,侵占工人休息权,给予工人应有的休息时间,才能防止工人“过劳死”,才能构建和谐的用工关系。”
    工会作为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织,可以在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的实施问题上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是,我市一名乡镇工会负责人透露,现实情况是工会和企业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使得工会很容易出现“虚位”情况,难以有效约束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他说,根据《劳动法》的相关条文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是,现在有些企业根本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行让劳动者加班,这便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他认为,即使有一些劳动者为了加班费,选择长时间加班,用人单位要安排加班,也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取得同意,否则工会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纠正错误行为。
    “这些年,因为工人加班加点,得不到良好的休息,以致酿成工伤事故屡见不鲜。”市安监局有关人士说,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在企业,企业安全生产的核心是人的安全。因此,企业应该站在安全生产的高度,从人文关怀出发,让劳动者得到必要的休息,确保劳动者在恢复体力后,再投入新一轮生产活动中,不然会触发人员伤亡事故,企业也会遭受很大的损失。
     市丹凤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告诉记者,要制止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存在的对“只让工人干活,不管工人死活”的违法行为,必须从加强立法和依法打击两个方面努力。“目前,涉及保障劳动者的相关法律还有不足和矛盾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完善法律内容,确保劳动者的休息权得到法律保障。同时,有关部门也要依法打击用人单位随意侵占劳动者休息权的不良行为,防止出现打击不力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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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8 17:37:23 | 查看全部
【工时休假】如何才能保障员工休息权

  特殊工时制职工加班,虽然可以领到加班费,但在工作任务重、劳动强度大的情况下,再加班很可能就不是简单的钱的问题了。现代医学实践证明,过度劳累会导致人体免疫力下降,从而引发各种疾病。这种日积月累过度劳累导致的疾病,在开始不会太明显,但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可能会引发严重的后果。在特殊工时制下,企业不该用金钱换职工的休息权。

  过度加班诱发严重疾病,致使员工身亡的事情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2007年7月,厦门金石登五金公司的员工王长征在连续加班80多天后,终因体力不支而病倒了,就在几天后,王长征医治无效死亡。对于王长征的死亡,律师和主审此案的法官均认为他已经属于过度加班,其休息权遭到了侵害。

  关于职工加班的限度,我国法律对一些情况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保障职工健康和合理休息的原则也很明显。如199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超过该标准的工作时间,均属于加班。《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超过该标准的,都属于加班不适度。

  但是,用人单位对上述规定执行的如何难以严密监管,在特殊工时制下,现行法律对职工休息权的保护力度也还有待提高。

  特殊工时制下休息权难保障

  上述规定,是针对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职工而言,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而言,虽然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他们加班也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但是对于这些职工的休息权,我国现行的法律还没有详细的规定。

  某合资企业的白领小吴告诉记者:“我们单位虽然能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加班费,比如法定假日发三倍工资,可是我们平时工作就经常熬夜赶进度,即使加班有钱拿,很多人也不愿意再加班。实在是怕身体顶不住!”

  实际上,关于特殊工时制下的职工休息权,现行法律也有明文的规定。《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第6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章、第4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被迫加班损身心却遭维权难

  年仅22岁的甘肃籍女性农民工程某在北京某商务会馆做收银员工作,虽然公司的收银员执行的是综合工时制,依照法律规定每月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166.6小时。但是程某的实际工作时间显然超过了法定工作时间的标准。

  从2008年1月5日入职到2008年9月15日离职,程某加班总时数532小时,每月加班时数都超过36小时。长期过度加班,不时引发疾病,8月和9月相继诊断出经期不调症和化脓性扁桃体炎症,加重了程某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但是,由于缺乏加班证据,仲裁委予以酌情考虑,裁决公司支付程某延长工作时间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900元,与程某提出的10361元加班费的数额相距甚远。另外,对于程某要求公司支付医药费的仲裁请求,因费用未达到应当报销的标准,不予支持。

  关于特殊工时制下的休息权问题,有些地方政府率先做出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尝试。如厦门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时管理,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日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个小时;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通知》第5条还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行政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安排工作时间,生产旺季集中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六个月,禁止长时间超时加班(如生产旺季每天都安排加班);用人单位应在生产淡季安排职工轮休调休,确保集中工作与集中休息相结合,以保证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对于长年处于生产旺季、职工休息得不到充分保障的,用人单位应通过多招收职工、安排轮班生产的办法加以解决。(午报记者 班子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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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8 17:37:40 | 查看全部
健全法律才能保障员工休息权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劳动者在过度加班后引发疾病,在承担身心的巨大压力时还要遭遇维权难。客观上,造成人体免疫力下降的因素有很多,能否认定为过度加班导致机体免疫力下降,这就成为一个问题。即便能够认定是过度加班导致劳动者抵抗力受损从而引发疾病,相关的赔偿责任问题目前也还是一片空白。

  因此,当务之急是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结合医学理论和实践,明确在各种情况下劳动者最大的法定加班时限。还要明确对违法强迫劳动者过度加班企业的处罚措施,加强劳动监察部门对违规要求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的监督力度。这样才能使劳动者的休息权得到保障。  

  劳动纠纷推荐律师:吴月超律师

  吴月超律师,无忧劳动法网创始人 首席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毕业,取得法律硕士学位。吴律师执业以来,担任多家用人单位的法律顾问,对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防范、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以及员工手册的制定与修改,解除劳动合同与裁员以及高管保护和期权设计等事务有丰富经验和独到见解。吴律师还接受多家用人单位的委托解决劳动纠纷、工伤认定。其在处理纠纷与争议的过程中,擅长在合法与共赢的基础上,通过沟通与谈判的方式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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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8 17:38:23 | 查看全部
让一线职工带薪疗休养成为惯例
王文武

漫画:颜庆雄

近日,一则消息引人关注:江苏南通崇川区首批46名一线职工,被安排到南通工人疗养院疗休养。据悉,到8月底,该区将有400名在苦脏累岗位工作的一线职工分批到南通市工人疗养院和南通园博园疗养。
依法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对广大劳动者、尤其是一线职工应有的尊重,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体现。
我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可以上溯到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后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也于2007年12月7日经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尽管该条例出台几年了,但在具体操作上,各行业、各单位千差万别,许多行政、事业单位都已经实行了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而一些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等企业单位则并没有实行这种制度。那么,如何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如何让那些在苦脏累岗位工作的一线职工带薪疗休养成为惯例,本期“读者参议”对此展开热议,敬请关注。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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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8 17:38:38 | 查看全部
善待和尊重劳动者的社会更温暖更文明

■ 王文武

江苏南通崇川区一线职工不仅获得休息权,而且是带薪疗养,这让好多别的地方的劳动者艳羡。干苦脏累活的人,给人们的印象一般是拿低工资、工作没技术含量且不受人不待见的“临时工”。发生在崇川的这件“稀罕事”,实则是尊重劳动者、善待劳动者的一种优良传统的回归。早些年,掏粪工人时传祥、油田“铁人”王进喜、公交售票员李素丽等,都曾成为全社会学习的榜样,体现了劳动者的光荣。但是随着社会变得浮躁,苦脏累岗位被轻视,进而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也被忽略。

其实,不光苦脏累岗位工人的合法权益常被漠视,从事其他“体面工作”的职工,其合法权益也时常被侵犯,所以才有了“血汗工厂”的出现,才有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现象发生。至于强制加班、不给加班费、克扣工资等,更是家常便饭。这一切,源于社会缺乏对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底层劳动者的人格尊重与人文关怀。

就拿加班来说,劳动法规定,企业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以此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可仔细算来,真正能够不折不扣地实行“40小时”工作制的企事业单位有多少?员工加班后,能够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不少给一分加班费的又有多少?到现在还没有实行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的还有多少?究其原因,除了一些企事业单位的无良,就是某些政府职能部门的失职。

只有善待和尊重“弱者”的社会,才是文明、进步的社会。在善待劳动者尤其是一线劳动者方面,企业要依法用工,既不压榨劳动者,保证劳动者的物质利益,还要繁荣职工的娱乐、文化生活,维护劳动者的精神权益。各级工会以及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以“生命尊严”和“国家责任”的名义,严格劳动执法,增强执法力度和执行效力,切实维护劳动者的“生命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合法权益。公安、法院、检察、司法等部门要着力加强对违法用工行为的查处与打击工作,严厉惩戒那些“恶霸”型企业单位。

人体的承受力有限,当劳累、紧张等超过极限或持续时间过长,身体就会像弹簧受力过度一样发生永久变形,精神也会随之走向崩溃。但遗憾的是,很久以来,这一点并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尤其是没有引起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的重视。南通崇川区在善待一线劳动者方面开了个好头,希望越来越多的地方能为劳动者创造更具有人性化的工作环境,让包括苦脏累行业职工在内的所有劳动者都能实现“体面劳动”,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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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8 17:38:57 | 查看全部
带薪休息休假是职工正常权利

■ 涂启智

从法理上讲,休息休假是企业职工的基本权利,也是受宪法保护的公民权利。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法规定,我国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有:工作日,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间歇时间作为休息和用膳的时间;公休假日;法定休假节日;年休假;探亲假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也有类似规定。

从情理上讲,法律法规明确劳动者有休息休假权,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身心疲劳得以解除,藉以恢复体力;保障劳动者有时间进行业余进修,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与劳动技能;保障劳动者有时间料理家庭与个人事务,丰富自己的业余生活。再者,职工在休息尤其休假日,照常领取工资也是完全合情合理的。职工为企业做出贡献,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利润不断增加,而职工在工作日的工资以及福利收入总和,远远不是职工劳动所创造价值的全部,换句话说,企业除去职工工资福利之外的利润收成,是企业广大职工辛苦劳动与奉献的结果,企业应清醒认识到这点并懂得感恩回报。而让职工带薪休息与休假应是最起码的感恩与回报方式,它其实是对职工辛勤劳动的合理补偿,体现了企业对职工的人文关怀。

虽然我国自2008年起施行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但是调查显示,只有不到三成“上班族”享受到此待遇,带薪休年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较好,而对于许多非国有企业职工来说,年休假则是奢望,更别说带薪了。

企业员工带薪休假情况不乐观,既有长期以来的宣传力度不够,也与制度执行缺乏约束力有关,还与劳动者个体权利意识淡薄以及劳动观念偏差有关。要从根本上扭转这一不正常状况,首先宣传导向上要转轨,比如树立与宣传劳动模范,不宜过度渲染其如何忘我投入加班加点等,而要树立与宣传既会工作又会休息、善于创新提升劳动效率的典型;其次,在敦促企业自觉执行职工带薪休假方面,出台配套强制性法律法规;此外,劳动者自身也应勇于争取自己的正当权利,不争取就永远没有希望;劳动者更要培养自己健康丰富的业余爱好,避免沦为没有生活乐趣的“工作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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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8 17:39:16 | 查看全部
企业执行带薪年休假条例难在哪儿?

■ 李文杰

笔者与所居住小区的一些保安聊过,他们的月收入近3000元,但工作时间也比较长,每天要工作12小时,除了8小时是正常上班时间外,其余4小时属于必须加班时间;而且,平时除了有特别事情外,一律不能请假、休假。

目前,类似上述例子要求员工长时间加班工作的企业不少。尤其是一些本来就应该实行三班倒工作的企业或工作岗位,却往往要把三班倒变成二班倒,以增加收入为手段迫使员工加班,从而减少企业劳动力成本。在这样的企业管理理念下,不要说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很难得到切实执行,就是员工的正常休息时间都无法得到保证。

值得注意的是,为什么带薪休假制度在一些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以及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执行较好,而在很多非公小企业却成了一纸空文?原因如下:

一是企业过于注重短期利益。一些企业缺少做“百年老店”的雄心和准备,没有长远发展目标,以短期利益为重,对员工刻薄之极。特别是一些非公小企业,甚至连必须为员工购买的“五金一险”都不愿意执行,把员工只当作赚钱的工具。一旦企业管理者眼中只有企业效益和利益,员工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

二是企业文化的缺失。这些年,不少企业其实已经意识到企业文化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通过开展各种企业文化建设活动,关心员工生活,了解员工感受,尊重员工权益,从而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度。而一些企业文化缺失的企业,则对员工关心不够,不愿意尊重员工权益和听取员工意见,只顾自行其是完全不顾及员工的感受,这样一来,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必然不高,给企业长远发展带来障碍。可见,带薪年休假既是企业员工应有的权利,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企业管理的一门软学问。

三是管理部门监督乏力。员工带薪年休假是否得到落实,首先取决于企业对员工的态度和执行力度,其次在于员工是否全力争取。问题是,如果企业不兑现政策、员工争取又有困难的时候,管理部门如何做到及时干预和监督呢?这对政府部门的执行力是一个考验。

带薪年休假是否得到执行,对企业而言,关系到企业是否能够留住员工,并为企业积极主动地付出;对员工来说,如果企业能做到“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员工,则其自然乐意努力工作,回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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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8 17:39:36 | 查看全部
国外带薪休假的五个“如何”

■ 黄海舟

1、 如何确定带薪休假的天数?

美国: 一般职工干满一年,带薪休假就由5天增加为10天,五年后为15天,10年后为20天。而一些大公司为了奖励老员工,会在这个基础上继续增加。

日本: 公务员每年可带薪休假20天,公司员工工作一年后可带薪休假10天,此后工龄每增加一年,带薪假期增加一天,工龄满9年半后,可带薪休假20天,之后不管工龄增加多少,带薪假期不再增加。

德国:政府机构新员工可以带薪休假20天,此后休假天数随工龄的增加而增加,50岁以上员工每年可享受30天的带薪休假。

瑞典:那些自愿脱离工作岗位、休12个月长假的员工,可以领取85%的失业保险金。这恐怕是世界上最长也最“人性化”的带薪休假了。

2、如何限定带薪休假的次数?

美国人的带薪休假,可以在一年中一次用完,也可以按需要分成多次使用,一次用半天或几天,有些公司还准许职工按小时使用,人事部门会在支付工资时写清所剩假期的天数,帮助职工保存最终的累计资料。

日本《劳动标准法》规定,公司员工连续休假5天以上要向上级报告,很多员工认为这样做有点兴师动众。所以,除非公司老板主动催促和安排,很少有员工申请连休,绝大部分员工都是有事或生病时请假一天或半天,把带薪假期用来救急。

3、如何打发带薪休假的时光?

美国的富人们通常会安排到自己的乡村别墅去住几天或拉着房车到野外去“安营扎寨”。普通人也会选择利用假期自己动手对家里进行重新装修布置。在比较偏远的地方,很多美国人的休假也只是在附近的山川湖泊小住几日。

芬兰政府要求雇主向休假的人提供额外的津贴,以保证他们有足够的钱外出旅行或消费,而不是只能在家中枯坐度过假期。

4、 如何安排带薪休假的时段

在美国, 为了避免某一时段有太多的员工同时请假,企业人事部门一般会要求员工尽早呈报休假日期。在特别热门的休假日子里,会让先报者或资历深的职工优先休假,以保证公司不致“唱空城计”。如果实在安排不过来时,可以请临时工,请临时工的费用在年底可以上报美国国税局抵税。

每年7月和8月是欧洲最好的休假时节,为此,欧洲企业和机构除安排员工休假时让孩子小的员工优先之外,还会提前两三个月确定员工休假安排,对暑期工作做出适当调整。

5、 如何补偿未休完的假期

在日本,有些公司会安排连续几年放弃休假的员工一次性地享受几个月的长假或多开工资以补偿放弃休假的员工。还有些公司在五一和元旦前后多放两天假,将其计入员工的年度带薪假期,员工当年没休完的假期可转入第二年,两年休不完则自动作废。

在美国,如果雇员在年中被解聘、自行离职或退休,要以这一年他已工作的时间占一年的比例,相应算出他应该享受的假期,在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中要对这些假期进行补偿。

在加拿大,假如员工放弃带薪假,雇主要补偿年薪的4%,这个比例虽然是固定的,但依照法规,员工年薪也是随年限增长的。带薪假怎么休基本自己说了算。

德国法律规定,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拆安排休假日期,但至少有一次休假必须达到12天。德国政府积极鼓励员工休假,对不休假的个人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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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8 17:40:04 | 查看全部
·建立一种新的、更自由、更有效、能为现代社会带来精神和物质双重享受的休假方式已是现实需要。
    ·黄金周确实拉动了经济发展,但是劳动者这种休息权的失衡现象越来越成为黄金周制度设计的“硬伤”。

    29岁的吴艺(化名)是武汉540路公交车的女司机,她开的这条线路共35个站、30公里,每天她要开3个来回,遇上堵车要连续工作12个小时。
黄金周里的农民工:别说休闲,连休息都不敢
    由于工作劳累,这位年轻的女公交车司机接受《?t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面带倦容。她还过早地患上了高血压,每天只能带着药上班,并吃些软化血管的醋泡花生米。
    面对即将到来的“五一”长假,吴艺说:“真的希望能够陪父母出去旅游,甚至就在家里睡个足觉。”然而自从她参加工作以来,每个黄金周反而是她工作最忙碌的时期。
    让吴艺感觉心理不平衡的是,她一个在机关单位工作的亲戚每个黄金周都可以尽情休息、游玩。吴艺说,政府机关是为老百姓服务的,可是到黄金周期间,好像最能得到休息保障的就是政府机关。
    黄金周是谁的黄金周?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并非那么简单地得出答案。对大部分农民来说,黄金周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对一线当班的工人来说,订单不会因为黄金周的到来而自动延后;对服务行业的职工,黄金周意味着更加忙碌。
    武汉市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文建东告诉《?t望》新闻周刊记者,黄金周确实拉动了经济发展,但是劳动者这种休息权的失衡现象越来越成为黄金周制度设计的“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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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8 17:40:20 | 查看全部
一线劳动者几乎没有“黄金周”

    4月24日,国家旅游局一位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黄金周制度在2000年国庆节正式启动以来,共有16.3亿人次出游,实现旅游收入6704亿元,拉动了交通、餐饮、商业和旅游等产业的快速发展。

    但这一数字的背后,是相关行业的一线劳动者比平时更加忙碌。武汉市公交集团的负责人告诉本刊记者,黄金周期间公交线路更加繁忙,一线司机平均只能休息1天,大量原来的二线人员要充实到一线去,我们才能忙得过来。”

    环卫部门更是没有在黄金周休息的概念,武汉市环卫部门一位工作人员介绍,有人说旅游、交通等行业在黄金周迎来工作的忙碌期,我们也迎来垃圾的高峰期,要确保假日期间的城市卫生,我们的工作量至少比平常高出三分之一。

    在北京一大型餐饮集团任副总的邓女士告诉说:“每年黄金周,我们仅大年初一一天休息,其余时间比平时还忙,一线的服务员不仅得不到休息,还必须超时工作。”

    《?t望》新闻周刊记者调查发现,黄金周期间最为忙碌的一线行业主要包括:交通行业、旅游行业、餐馆行业、环卫行业以及商业企业等。

    企业的情况苦乐不均。与黄金周服务无直接关系的一些企业,一般会在黄金周期间放假,但对生产性企业来说,情况不完全相同。一般国有企业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能够在黄金周期间让职工轮流休息。非公生产性企业则视订单情况安排工人的工作与休息。

    在深圳一家服装工厂打工的赵小辉告诉本刊记者,他们企业6000多人,平常是三班倒或者两班倒,企业处于满负荷运转状态。除了春节期间可以放几天假之外,其他的黄金周根本没有工人的份儿。事实上工人们也都习惯了,反正只有加班才能拿到更多的钱。而由于许多企业对工人的报酬实行计件制,在黄金周期间加班的一线工人,拿到的工资并不比平常高。

    从本刊记者调查的情况来看,黄金周期间不能休息的一线劳动者相对处于比较固定的行业,主要集中在几个公共服务部门和加工型的生产企业。对这些一线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大都常年没有黄金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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