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一边是企业用工缺口在扩大,一边是劳动者选择观望。眼下,人力资源市场普遍存在的劳资矛盾,暴露出了一个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
工资谈判何时不再对峙博弈?
◎南风燕
随着全球经济形势逐步回暖,许多企业接下不少订单,这对于企业发展来说,无疑是件大好事。然而,由于人手紧缺、技能不高等多种因素影响,许多企业难以满足市场需求,致使有些拿到的订单几乎成了烫手山芋——甩不得也丢不脱。
为吃掉眼前的烫手山芋,谋求企业长远发展,不少企业广发贴子,欲招能人志士。有的企业甚至成立招聘机构,组成专业队伍,奔赴各大人力资源市场网罗人才。可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在现实中时有发生。为何?
现状:工资高低成为对峙博弈的焦点
前不久,工人日报报道说,在厦门市,由于用工赶紧,一些电子企业已经放宽了招聘条件,不仅男女工都招收,而且年龄限制也由35岁以下放宽到45岁以下,但招工仍然十分困难。究其原因,原来是他们对招聘单位开出的工资均不满意。
据一份来自重庆市最大动力煤生产基地——重庆能源集团松藻煤电公司的最新招工情况反映,现在的应聘求职者,有约65%的都对薪金提出了较高要求,而且他们大多数都要求进大企业、大单位,一些小企业、小单位他们尤其是煤炭生产企业根本就看不起,以致在上个月开出月薪3000元的招聘通知后,所招员工仍不理想。
面对月薪3000元的薪酬待遇,人力资源部门的同志颇感意外:“我们企业开出的工资标准已经接近当地规模型煤炭企业的最高标准,再叫我们提高恐怕也是于法无据。何况,我们对求职者的要求并不高,只要是35岁以下的青年,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无不良嗜好,身体健康者均可。”
据了解,松藻煤电公司是重庆市目前规模最大、机械化程度最高、安全条件最好的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可就是这样的企业,也陷入了“招工难”的境地。究其根源,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分析说,工资高低是劳资双方对峙博弈的关键问题。他们认为,这个问题不解决,企业招工难、用工难的状况肯定还将持续一段时间。怎么办?
一些企业尝试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明确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但这项机制只是针对跨进企业门槛的员工而言,对于尚在门槛外徘徊的应聘者来说,几乎没有任何效用。因为未入家门,不知家事。何况现实中的问题仍然很复杂,工资集体协调机制在相当一部分企业中还形同虚设,即使有些企业进行真正的协调,通常也是以劳动者妥协告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
思考:集体协调的背后缺乏可靠支撑
从理论上讲,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是一项比较完善的机制,是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在现实中的真实体现,它从根本上改变了劳动者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的状况,依法赋予劳动者就工资问题敢于与企业“叫板”的权利。只是现实状况与理论要求还有差距而已。这种差距的形成虽然有多方面因素影响,但主要的还在于协商主体是谁、敢不敢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协商等核心问题。
调查发现,通常情况下的工资集体协商,都是由工会组织代表代表广大员工与企业代表进行协商。可眼下,有些企业工会干部虽然在表面上代表着广大员工群众,但实际上却什么都代表不了,因为他们不管是在人事权还是待遇权上都得服从同级组织。管着你的“帽子”、管着你的“票子”,有多少人敢真正地“叫板”。即使有个别人敢较真,最终也只能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由此可见,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工资集体协商,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并排除参与工资协商代表们的后顾之忧,尤其是员工合法利益的代表者。
事实上,这件事办好了,对企业招工也是很有利的。因为通过集体协商形成的集体工资专项合同,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约束力,它有别于企业的招工简章。在招工简章上,虽然有些企业开出的工资待遇非常优厚,但为什么应聘求职者不卖帐呢?曾经在外打工多年,现被松藻煤电公司招为掘进工的程仕伟所说的话,很有代表性,他说:“有些企业开出的工资诱惑力的确很强,但却经常不能兑现,原因就是这些企业通常以‘绩效决定论’、‘货款回收差额论’等借口予以搪塞。你如果要去理论,就会找机会让你的饭碗‘塄起’,因为说得天花乱醉的招工简章,从根本上说不具法律效力。”由此,笔者猜测,如果企业能将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用于招工,招工难的情形或许有所改变,至少说,在很大程度会增强应聘求职对企业的信服力。当然,不管是以那种方式予以招聘,都缺少不了应聘求职者的正确对待。
所以,笔者接下来将谈到最终的破题问题,也许不够成熟,希望能够高层领导尤其是政府的高度重视。
破题:改变对峙局面政府企业当联手运作
一是政府当高度重视入门前的求职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教育求职者转变就业观念,引导他们摒弃“高不成、低不就”的错误思想,淡化求职前的过高要求,重视入职后的平等协商,理性看待工资待遇,避免超脱现实,突出个人思想,过高强调工资待遇。当然,对于自身合法权益,该维护时必须依法维护。
二是企业要认真抓好入门后的宣传引导。入了企业的门,就是企业的人。现在的企业虽然不再大包大揽员工的一切,但教育管理责任责无旁贷。要通过开展民主接待、员工座谈,开设员工信箱等多种形式,引导员工群众正确反映合理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特别是当员工反映的诉求不符合相关规定时,一定要针对员工的文化素质、理解程度等具体情况,做好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使之明辨是非,正确对待。
三是建议把工会干部的民主选举与上级委任结合起来,探索新的管理制度。现实中,工会负责人的产生,基本上都是上级直接委任、下级按程序履行相关手续。笔者认为,有必要将这个程序倒过来,使工会负责人的人事权上下结合,待遇权由上级组织掌管,排除工会负责人怕丢帽子、怕少票子的心理顾虑。
四是建议政府督促企业建立最低保障工资机制。笔者这里所说的最低保障工资,不是简单地指当地政府出台的最低保障工资标准,它至少应当是扣除基本养老金、失业救济金等法定的必须由个人承担的部分费用后,还能达到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保障标准。因为如果不扣除这部分费用,员工每月拿到手的可支配部分收入,从现实状况看很难维持正常生活。所以笔者认为,政府在方面应当采取强制约束措施。
五是建议依法将集体协商工资纳入政府监管。既然是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企业就应当不折不扣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企业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那么这个裁判谁来当最合适呢?从目前我国的管理体制来看,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说是最佳人选,至少每年应当进行一次监察。但这并不是说,集体协调的工资就不能降低标准,只不过降低工资标准,也应当按集体协商程序进行平等协商才能生效。这是关键,需要企业和政府做更多的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