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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网约工的高温权益,既是一种物质补偿,也是一种职业尊重。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劳动用工形式在发展,劳动权益保障也要发展。有必要创新网约工等劳动者的高温权益保障方式,用高温津贴及相关措施为网约工撑起夏日“绿荫”,让他们能够体会到社会的温度,能够更体面地劳动。
高温来袭,空调清洗工、家电维修工等群体置身高温作业环境,“汗流浃背”成为常态。他们能否领取高温补贴?受访专家表示,如果平台、第三方企业对网约工进行支配性劳动管理则双方认定为劳动关系,需要支付高温津贴。而对于灵活就业者,专家建议,劳动保障措施要逐渐扩大覆盖范围,为他们撑起“遮阳伞”。(6月20日《工人日报》)
炎炎夏日,空调清洗工、家电维修工等家庭服务业从业者多为网约工,要在高温环境下辛勤的工作,有些人要在室外顶着烈日挥洒汗水,有些人需要操作高温清洗设备……在高温环境下长时间工作,不仅劳动强度大,也面临着一定的健康安全风险。这些劳动者的高温权益保障,理应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高温津贴作为对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额外劳动消耗的工资性补偿,其发放前提是劳动关系的确认。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变得复杂多元。当平台通过第三方合作企业用工时,发放高温津贴的责任主体是第三方合作企业。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大量网约工处于灵活就业状态,他们与平台的关系较为松散,与平台没有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属性较弱,这种松散状态使高温津贴的发放责任陷入模糊地带、争议地带。
要确定高温津贴的发放责任,得先精准识别不同用工形态。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2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将“支配性劳动管理”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为确定平台用工性质提供了案例指引。如平台对网约工实施严格的在线时间管理、接单数量控制和请假流程约束时,这种管理特征已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理应纳入高温津贴保障范围。而那些自由“出入”平台,按自身能力及时间状况接单的灵活就业者,虽与平台不构成劳动关系,高温权益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以某种形式把他们纳入高温保障范围也有探索空间。
值得肯定的是,部分地区已经给出了创新性解决方案。广东等地先行先试,鼓励平台向灵活就业者发放高温补助的做法,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实践经验。这种既尊重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又体现人文关怀的制度创新,契合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需要。劳动保障制度需要与时俱进地拓展边界,需要将高温津贴覆盖到更广泛的范围。对于网约家庭服务业这类新兴领域,可以探索更灵活的津贴发放形式。
当然,除了发放高温补贴,平台企业应优化高温时段的派单机制,减少劳动者高温环境下的劳动时间,降低劳动者高温环境下的劳动强度,给劳动者留出必要的休息时间。同时,应改善现场作业条件,提供防暑药品和清凉饮品,做好应急保障。而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等则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与指导,帮网约工等劳动者撑起“遮阳伞”。
保障网约工的高温权益,既是一种物质补偿,也是一种职业尊重。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劳动用工形式在发展,劳动权益保障也要发展。有必要创新网约工等劳动者的高温权益保障方式,用高温津贴及相关措施为网约工撑起夏日“绿荫”,让他们能够体会到社会的温度,能够更体面地劳动。(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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