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2944|回复: 100

3.15,说说您的维权愿望!

发表于 2014-3-13 15:01:0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487cf645fe5d46ed.jpg 又一个315即将来临。这个日子似乎已经被“格式化”,一年来一次,一次弄死一批品牌,俨然已成一年一度盛大的“打假秀”。这一天,各路神仙各显其能,媒体一窝蜂挖典型棒打奸商,蔚为壮观。一向高调的企业们则惶惶不可终日,生怕“一着不慎满盘皆输”。而过了315这一天,消费者们各回各家,企业们紧绷的神经也放松下来,他们依然是各家媒体的“金主”。315成为了一种仪式,一个短暂地应景。
          年年315,但假货却屡禁不止,无良厂商愈发猖獗。在又一个315即将来临之时,我们需要反思的是,一年一度的集中打假能否解决产品质量危机?如何从运动式打假转变成制度打假?对消费者来说,不能仅仅315这一天才是上帝,其余364天都是奴隶。 我们的活动主题是:讲讲您听到的看到的或者亲生经历的打假事件,说说您的维权愿望!欢迎各位老师踊跃参加!
        活动要求:
       1、活动方式:老师们直接跟帖。
        2、参加活动的老师不能灌水、恶意刷楼。
        3、奖励情况:凡是参加活动的老师都会得到平台发放的财富100元,踩中15、25、35以此类推的末尾带5的楼层的老师将获得积极参与活动勋章1枚,踩中315楼层的老师将获得打假斗士勋章1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3-13 15:05:18 | 查看全部

Re:315,说出您的维权愿望!

大家能够说说国际消费者维权日的来历吗?期待跟帖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3-13 15:08:24 | 查看全部

Re:Re:315,说出您的维权愿望!

引用第1楼鸿雁于2014-03-13 15:05发表的 Re:315,说出您的维权愿望! :
大家能够说说国际消费者维权日的来历吗?期待跟帖
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此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一日期的选定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获得消费安全的权利;取得消费资讯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合法申诉的权利。  

从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国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大规模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集中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组织的义务,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3-13 15:08:35 | 查看全部

Re:315,说说您的维权愿望!

201403101540451753.jpg 打假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3-13 15:10:13 | 查看全部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源于欧洲,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二战后,各消费者组织便应运而生,并迅速扩展到发展中国家。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同时,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体性社会团体。它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3-13 15:10:38 | 查看全部
第一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3-13 16:32:36 | 查看全部
打假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3-13 17:14:41 | 查看全部
对我们消费者来说,不能仅仅315这一天才是上帝,其余364天都是奴隶。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3-13 17:17:30 | 查看全部
您又经历过怎样的维权经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3-13 17:18:44 | 查看全部
引用第7楼马兵于2014-03-13 17:14发表的  :
对我们消费者来说,不能仅仅315这一天才是上帝,其余364天都是奴隶。 
说的太对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QQ会员群

Copyright © 2021-2025 中企互动平台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bztdxxl@vip.s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京ICP备10020731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080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管理员微信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