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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今日谈第15期】你认为企业能取消职务消费吗?

发表于 2014-9-4 11:48:0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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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必讳言,关于国企负责人的职务消费问题,此前也有较为细密的规定,遗憾的是,这些规定往往被随意突破,沦为虚文
    中共中央政治局日前审议通过了《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其中一大亮点,是改革了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职务待遇、业务消费,把原来合理的、必要的履职保障和合理支出确定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此外,国企负责人再没有其他任何“职务消费”(9月3日《人民日报》)。
    您认为这次企业能取消职务消费特权吗?是看好还是堪忧,不妨给我一个答案!

    事评栏目组
    201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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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4 11:52:07 | 查看全部
长期以来,国企负责人职务消费缺乏边界、模糊不清的状态,已经引发了诸多批评。此前,有媒体曾曝出,个别国企负责人将很多职务以外的个人消费,诸如买手机、高尔夫球卡、私人宴请、个人培训等等,均归入职务消费,甚至有人还报销家人的美容费用。这种将职务消费当作无所不能的“筐”的情形,不仅侵占公共资源,也易于滋生腐败。
  眼下,新出台的意见对形形色色的此类职务消费予以坚决规范,并设定政策红线和相应的专业控制标准,或将有助于厘清职务与非职务、业务与非业务的边界,杜绝不合理的职务消费行为,营造一个公私有别、责任明晰的履职环境,从而使得国企不致于沦为个别负责人随意取用的口袋。效果如何,社会公众将拭目以待。
  尽管政策已经阐述得十分明白,不过,结合过往的经验,公众的担忧并不能马上消失。这其中的顾虑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取消以往的职务消费之后,履职待遇与业务支出具体该如何界定?其二,执行新规与监督主体的介入程序是怎样的,即时审核还是年度审核?内部掌握还是外部监督?其三,是不是应该同步规定问责程序?
  不必讳言,关于国企负责人的职务消费问题,此前也有较为细密的规定,遗憾的是,这些规定往往被随意突破,沦为虚文。个中原因,既有负责人罔顾制度、以权谋私因素,也与相关制度规定模糊不清、难以操作有关。比如,负责人在位时的宴请、培训,似乎就公中有私、私中有公,很难截然分清。还有公车、差旅、通信等也是这样。
  因此,有必要具体界定国企负责人的履职待遇与业务支出。一方面,设定明确项目是一个办法,这样,溢出这些项目的消费,也就会无所遁形,不能再含含糊糊报销了事;另一方面,确定标准额度似乎也不可偏废,比如,根据级别与业务量,划定相应的额度,不得随意逾越。而较之项目,标准额度可能更具有刚性意义,也便于操作执行。
  若想将取消职务消费落到实处,避免出现“换汤不换药”的情形,还应该明确监督程序与监督主体。以往那种完全依靠内部审核、监督的做法,依然还可以坚持,但远远不够。与此同时,首先是要强化外部监督,而外部监督的关键则在于公开信息,企业负责人的履职待遇与业务支出并不涉及个人隐私,完全可以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再就是细化监督程序,不能等到消费完成之后再一体审核,还要严密事前审核、过程审核;也不能总是自己监督自己,还要接受外部第三方机构的严格审计。国企负责人离任时,还要搞离任审核。可以说,这样的细化,并非多余,而是保障国有财产、公共利益不被随意侵害的必由之路。一开始,负责人可能会有些不习惯,习惯了就好了。
  当然,问责是保证所有制度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不走偏、不虚化的最后一道关口。而严厉问责,也可以倒逼国企负责人日常的履职行为。必须扭转时下的一种错误认识,以为国企不是政府,在花钱上就可以少了约束与制衡,可以随意施展手脚。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理所当然应该向公众负责,并接受社会的品头论足。这也是一种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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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4 21:37:11 | 查看全部

【员工今日谈第15期】你认为企业能取消职务消费吗?

为取消职务消费叫好
关于取消职务消费的问题以往也有较为细密的规定,遗憾的是,这些规定往往被随意突破,沦为虚文,究其原因,既有权利凌驾于法律之上,给某些人制造以权谋私的机会;也与相关制度规定模糊不清、难以操作有关,使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钻政策的空子。
如果要取消职务消费,首先我们的制度应该严谨,取消弹性机制,一是一,决不能概念模糊,使想钻空子的人无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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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5 11:15:38 | 查看全部

回 2楼(xjzjl) 的帖子

是呀,取消才会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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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6 06:05:08 | 查看全部
欢迎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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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8 07:20:28 | 查看全部
今天继续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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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8 12:18:29 | 查看全部
央企负责人高薪控制存诸多“难题”

屈丽丽

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了《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第一次从国家高度提出了对央企负责人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

实际上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要提高到30%之后,各地就在制定本地的国资国企改革方案,目前上海、甘肃、山东、江西、北京等15个省市明确出台了国资国企改革方案。

自从2009年人社部、国资委等6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及铁路、烟草、邮政等行业的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提出统一、规范的原则和要求,到2013年1月1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央企负责人的薪酬管理一直在规范化的路径上推进。

然而,即便如此,央企负责人的高收入依然饱受社会诟病,企业业绩下降,高管薪酬反增“怪相”频出;央企负责人薪酬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鸿沟不断拉大,央企负责人的“隐性收入”问题日益突出。如何推进央企负责人薪酬改革,成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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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8 12:18:44 | 查看全部
“合理化”收入存疑

根据《指导意见》,“逐步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成为当前央企负责人薪酬改革的重要原则和精神纲领。然而,到底什么才算是“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仍然需要法律或制度的相应完善并做出相应的规定。

来自同花顺[0.00% 资金 研报]数据显示,截至5月1日,已披露总经理薪酬的央企有323家(这里的中央企业采用了广义的定义,即经营性质属于中央企业,控制人类型包括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国有企业和大学等),人均薪酬为77.3万元。其中中集集团[0.00% 资金 研报]总裁麦伯良以869.7万元,夺取了央企总经理薪酬之冠。而去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是总经理平均薪酬的1/30,是麦伯良薪酬的1/330。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无论是麦伯良的收入,还是其他央企负责人的收入,都不是央企自己核定的,而是按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程序和要求,由国务院国资委进行核定,并最终确定发给央企负责人的。这也意味着,央企负责人的收入过高或过低,仍然与既有的评价体系有关,如何定义“合理化”仍然需要法律或制度上的进一步确认。

一位来自国资委的内部人士就告诉记者,“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个部分。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国务院国资委在确定央企负责人的收入水平的时候,会有一套复杂的公式来评定央企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按照业绩的分值来确定央企负责人的绩效薪金。”

上述人士同时表示,“绩效薪金中各个指标的权重格外重要,它与企业所在的行业及其级别有重要关系。比如,不同行业的指标评价就有着不同的侧重。以军工企业为例,虽然其考核也会分为基础指标和分类指标,基础指标也是企业的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但分类指标却会考虑企业的业务特点,具体指标和权重会在责任书中确定。科研类企业同样如此,但会突出考虑技术创新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

这也就意味着,指标和权重不同,最终的考核结果就会有很大差异。“如果说央企负责人的薪酬存在主观性的话,那么,这里的指标和权重设计算是相对主观的。”

与此同时,由于涉及到每个行业每个企业的这些具体的指标和权重并不为外界所知,因此,即使有公开的考核方法和考核公式,外界对这些收入的合理性也会存在质疑。

然而,央企在分类考核上的指标和权重往往又会涉及到一些经营上的商业秘密,因此,应该如何公开、透明化央企负责人的收入,如何让外界对央企负责人的收入是否合理有一个客观的评判标准就显得极为必要。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央企人士就表示,“收入合理化是一个相对主观的评价,与评价主体的地位密切相关。因此,在讨论合理化之前,央企负责人收入的公开、透明及可监督性就显得极为必要。”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刘湘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今后包括央企负责人在内的央企薪酬都应该在监管部门的官网上免费查询到,由监管部门每年负责调查,信息内容包括薪酬水平、薪酬同比增长率、薪酬结构明细、企业平均薪酬、与国家公务员的薪酬比较指数、职务消费明细、退休金等。”

“关键要把这些信息放在明处,让利益相关者都看到和形成监督,这样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拿高薪也堂堂正正、心安理得。”刘湘丽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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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8 12:19:02 | 查看全部
“分类管理”有难度

针对央企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曾公开表示,国企管理人员薪酬待遇应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绩效、风险、责任等确定,不断完善企业薪酬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与企业管理人员分类管理相适应、与选任方式相匹配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

对此,业内却有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说法。比如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就曾表示:“国企应该分为自然垄断性、公益性和完全竞争性三类,公益性和自然垄断性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的薪酬待遇应该与同等级别的公务员保持一致;竞争性国有企业高管应完全取消行政化,薪酬则应该由市场决定,不应该对高层管理薪酬实行上限。”

事实上,对于竞争性行业国企来说,高管薪资与同行业看齐外界基本没有什么太大意见,饱受央企负责人收入过高诟病的通常是垄断性行业的负责人,因为在外界看来,这些企业基于垄断资源,本身就获得了经营性红利。

然而,这些来自学界的分类监管方式却受到了来自央企实务派的反对。一位央企高管就告诉记者:“把央企分为垄断性行业和竞争性行业,这种提法本身就有问题,国际上也没有这种分类方法。企业是否是垄断,需要相关的行政部门进行认定,而且对于国资委来说,也不可能把哪些企业直接定性为垄断性行业。以军工企业为例,在非战争时期,军工企业做的很多都是民用订单,这些企业怎么界定其是否垄断企业就存在问题。”

对于分类监管,目前政策研究人士普遍持有两种意见:一是主张将国有资产分为公益性、特殊功能性、竞争性三类,基本回避“垄断”字眼;二是主张按照产业类别进行分类。由于产业类别分类更为清晰,更容易把握和实施,目前产业分类就占据了主导。

谨防取消职务消费定额适得其反?

针对央企负责人的“隐性收入”——高福利和职务消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提出:“必须坚决根除按照职务设置消费定额并量化到个人的做法。”

文件强调:“要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除了国家规定的履职待遇和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标准的业务支出外,国有企业负责人没有其他的‘职务消费’。”

的确,央企负责人的“隐性收入”正在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现象。来自国家审计署的公开资料显示,2011年审计署通报,中国远洋[0.28% 资金 研报]运输(集团)总公司薪酬管理违规涉及资金超过9.1亿元。今年6月份,审计署发布11家中央企业2012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公告显示,11家央企均存在违规发放职工福利问题,违规发放福利的主要手段包括,虚列支出或巧立劳防用品、以健身费等名义为职工发奖金或购物卡,涉及金额过亿元。

而来自央企的内部人士也表示:“在央企内部的一些业务职位,可能工资并没有多高,但其可以报销的额度却很高,这些报销额度最终有可能会通过报销的方式进入私人腰包。”

而在实践中,企业可以报销的额度标准,往往按照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进行划定,这导致职务消费的定额往往就转化成了相关员工的隐性收入。

尽管问题存在,但是,取消职务消费定额的做法却褒贬不一,有人对此大加赞成,有人却认为这相当于取消“职务消费”的上限,后果可能更为严重。

一位央企的财务人员就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为职务消费设定定额,一年就这些,有助于从年初就进行控制,不要花超。但如果取消定额,国家又没有相应的标准,尤其是哪些职务消费算合理、正当,哪些算不合理、不正当的情况下,职务消费很可能就会出现没有上限的问题,尤其是针对央企的负责人,企业自身的制度将很难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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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8 12:19:37 | 查看全部
原标题:国企负责人“职务消费”取消

  【人民日报报道】《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日前通过,《意见》的一大亮点,是对过去各种文件、报道中常常使用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职务待遇、业务消费进行了很大力度的改革调整。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徐福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职务消费”原指对企业负责人履职保障和履职支出的习惯性统称。近几年,不合理的职务消费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究其根源,既有部分企业负责人以权谋私的因素,也有缺少对职务消费明确界定和相应严格的财务制度规范的因素。有人打比方,职务消费变成一个筐,啥都可以往里装。

  “《意见》实际取消了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提法。把原来合理的、必要的履职保障和合理支出确定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徐福顺强调,这意味着除了国家规定的履职待遇和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标准的业务支出外,国有企业负责人再没有其他任何“职务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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