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14-10-28 16:24:48
|
查看全部
政府偏好就是政府在实际的政治过程中为了满足某种利益最大化的需要而表现出来的期望或预期。利益最大化,既可能是政府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可能是至少在形式上由政府来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无论政府所公开宣称的目的是什么,还是政府实际所做的又是为了什么,总之,每一种政府行为 ( 如公共政策) 都无不刻上政府偏好的烙印。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必须把政府偏好置于政府行为分析的核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政治科学家托马斯·戴伊把公共政策视作 “政府选择作为 ( to do) 与不作为 ( not to do) 的事项”。政府选择做什么,选择不做什么,虽然并不完全决定于政府本身,但它起码可以反映政府偏好在选择中所扮演的特定角色。在制度学派那里,国家 ( 政府) 处于某种重要的 ( 甚至是核心的) 地位。无论是强制性变迁还是诱致性变迁,都涉及到国家和政府在面对制度变迁的需求时,如何对这些需求作出回应的问题。事实上,很多经验材料已经表明,制度供给不足的诸多原因中,政府偏好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反过来,在那些促进了制度变迁的案例中,政府偏好也总是与有效的制度供给相联系的。收容遣送政策的产生、实施与终结,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偏好及其变化。在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收容遣送制度有变化还是没有变化,取决于政府偏好对制度变迁的看法与预期。因为在下列情形下,废除旧的制度安排、创制新的制度安排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 废除旧制度的成本和风险远远大于其预期的收益; 旧制度的运行还能有一定的有效性; 创制新制度的成本很大,但预期收益很小; 制度的破旧立新的空隙期很长 ( 转型时间很长) 并足以对社会和政权构成威胁。收容遣送制度与救助管理制度在新旧之间实现变迁,实际是政府偏好发生变迁的过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