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升迁现存渠道的压力,无疑地促成了清代中国政治行为的特殊型式—一即庇护制网络结构——的形成,在这个结构中,在庇护者与被庇护者的关系中负担的义务比他们在政府工作中通常承担的要多一些。庇护网结构有它传统的社会关系的根源。这种社会关系主要表现为亲属关系和同乡关系。共同的家庭纽带或者共同的乡里关系是与陌生人交往时应用的第一原则。它被用来确定社会的亲疏距离和等级制度,也被用来办理公务和确定相互间的义务。在没有这种纽带的情况下,通常就制造假亲属关系来代替它。②盛朗西:《中国书院制度》,第 155—156 页。③1733 年上谕,载同上书,第 132 页。④傅路特:《乾隆时期的文字狱》(纽约 1966 年重印版),第 47—49、61 页。⑤盛朗西:《中国书院制度》,第 217—219 页。关于当时人的观点,例如可看阮葵生:《茶余客话》,卷2 第 61 页;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第 18 卷。①何炳棣:《中华帝国晋升的阶梯》,第 242 页。关于书院在教育中的重要性,见孟森:《清史讲义》,第 390—391 页。②关于任命制度,见瓦特:《中华帝国末年的县官》,第 51—55 页。关于荐举制度,见吕元聪:《清代初年的翰林院》,(伦敦大学博士论文,1968 年),第 206—207、212—213 页。要得到荐举有时得付钱;梅茨格:《清代官僚政治的内部组织》,第 323—324 页。这种关系是非正式社会交往的基础,也是常设性社会组织——从诗社到秘密会社到商业行会——的支柱。在学界和官场上,教育和考试制度也维系着同样的庇护人—被庇护人的关系,在这里上级就是先生(“老师”),下级就是学生(“门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