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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mfrjtly

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请谈谈您的思考

 楼主| 发表于 2015-8-2 21:52:10 | 查看全部
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基本的义务,但对党员来说,仅仅遵守法律是不够的,遵守党的纪律是对党员提出的更高要求,对社会才会有更好的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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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2 21:52:23 | 查看全部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守规矩,自食其果。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对每个公民的起码要求,严格遵守党纪党规是对每个党员干部的更高要求,所以,无论何时何地,党员干部必须心有所止,必须行有所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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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2 21:52:41 | 查看全部
“违法”始于“破纪”,纪律和规矩,既是“隔离带”也是“安全带”;守规守纪,既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从而自觉接受监督、欢迎监督,同时也敢于监督、互相监督,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保护好我们政治环境上的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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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2 21:52:53 | 查看全部
挺纪在前抓治本,抓早抓小,抓严抓实,是对干部的真正爱护,是对人民群众利益的真正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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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2 21:53:04 | 查看全部
对一般群众来说,主要的是做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党员来说,就应该在此基础上,还要以《党章》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在依法办事的同时,还要遵“章”行事。这就是在遵纪守法方面,党员更严于群众、高于群众的地方,也是在遵纪守法方面党员先进性、模范性、纯洁性的应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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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2 21:53:21 | 查看全部
一个“严”字,一个“前”字,充分而突出地体现了党纪党章与法律法规的本质区别,即党纪党章不同于法,二者不能混同,前者是站在执政党角度的思维,是集中体现党的先进性的内在要求,后者则是相对公民的身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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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2 21:53:33 | 查看全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的行为底线,而党的纪律则对党员做出了比法律更加严格的要求。党员干部要正确理解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警惕纪律松弛的表现及危害,不断增强学习贯彻党章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真正让党纪党规立起来、严起来,做到党纪严于国法。一、深刻认识党纪与国法的关系要做到党的纪律严于国家法律,必须清醒认识党的纪律与国家法律的辩证关系,牢固树立党的纪律严于国家法律的思想认识。党的纪律严于国家法律。《党章》关于党的性质规定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对于党员而言,这一身份决定了其不能等同于普通群众,不仅要遵守国家法律,更要遵守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一些可由公民自由选择的任意性规范,在党的纪律中,却被定为命令性、禁止性的义务规范。这正是党纪与国法的区别所在。对党员干部来说,仅做到不违法还不够,还要严格遵从党的规定,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常态下,纪律和规矩的标准和要求更加严格。党的纪律先于国家法律。在抵御腐败病毒的侵蚀进攻中,道德防线、纪律防线、法律防线共同构成党员干部强大的免疫系统。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作为防治腐败的两道防线,在防线构筑和作用发挥两个层面存在先后顺序,两者都体现了纪在法前的要求。纪律红线失守,往往是法律底线失守的预警信号,而法律底线被践踏,纪律红线必然荡然无存。因此,对党员违反规则的行为,纪律应率先反应,法律则是最后才响应的机制。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我们明确党纪和国法的边界,不能将两者混同,该用党纪的时候用党纪,该用国法的时候用国法,充分发挥纪律和法律两道防线在治理腐败工作中的应有作用。党的纪律必须遵从国家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党章的明确规定,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开展,党的纪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党纪的调整对象是党员和党组织,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尽管党纪和国法在调整对象上泾渭分明,但党员的社会行为同时受到纪律和法律的调整。因此,纪律必须要遵从法律规定,不能突破法律的原则性、禁止性规范。在效力范围上,纪律有自身的效力范围,不能突破应有范围,侵入法律的规范事项;在义务设定上,党纪往往体现更高更严的要求,但这种要求不能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在行为评价上,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在限制自由和权利方面各有侧重,纪律不能设定属于法律特有的行为评价方式。二、准确把握纪律松弛的主要表现要做到党的纪律严于国家法律,必须清醒认识到违法必先违纪的道理,深入了解遵纪守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关口前移,有的放矢。当前,我县党员干部中纪律松弛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政治纪律方面:少数党员干部共产主义信仰缺失,对党的认识存在偏差,当个人利益受损时,理想信念容易动摇;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摇摆,态度不坚决,甚至丧失党性原则;在一些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政治问题上发表反对意见,任意散布不信任情绪;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对上级政策理解不透,带有情绪,便发表一些不利于团结、不利于党的形象的言论,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习惯于做表面文章,欺上瞒下,欺骗组织,欺骗群众;有的农村党员和流动党员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脱离党组织,不缴纳党费,个人自由主义泛滥;有的党员干部搞封建迷信,信风水大师,不信马列信鬼神。组织纪律方面: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搞一言堂,独断专行,在重大问题上个人说了算;有的党员干部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协作意识和民主意识不强,只管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对其它的事项不关心、不研究,集体讨论时不愿意发表意见;个别领导干部喜欢以地域划线,以个人喜好划线,搞危害党的团结和涣散党的组织的“团团”、“伙伙”;有的基层党支部在发展党员上不注重素质,违规发展党员,个别基层党员干部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在选举中拉帮结派。财经纪律方面: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财经纪律,随意干预财务事项,指使财会人员违规操作做假账等;有的违规存储,挪用资金,私分公款,私设小金库;有的巧立名目,滥发各类奖金、补贴;有的违反规定干预经济活动,收取市场经济组织的股份、报酬,或荒废工作,开展盈利性活动;有的为了部门利益和自身利益,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或搭车收费;有的虚报套取项目资金,侵占国家财产,有的“借鸡生蛋”,利用国有资产为个人谋利。工作纪律方面:有的党员干部工作自由散漫,“庸懒散浮拖”、“为官不为”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影响了机关效能和党政形象;有的党员干部脱离群众,高高在上,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有的凭借手中权力“吃拿卡要”,侵犯群众利益;有的在位不在岗,上班时间不务正业,打牌赌博,炒股看视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等等。生活纪律方面:有的党员干部放松了约束,精神生活空虚,沉迷于吃喝玩乐,追求奢侈生活;有的暗地里参与赌博、高消费娱乐等活动,有的违规大操大办酒宴,借操办婚丧喜宴敛财;有的好“傍大款”,滥交朋友,沉迷于灯红酒绿,留恋于声色犬马;有的生活腐化,乱搞男女关系,严重损害党员干部形象。三、始终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要做到党的纪律严于国家法律,必须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在法律底线之前拉起纪律这根带电的“高压线”。强化纪律教育,牢固树立纪律意识。要加强正面宣传教育,紧密结合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通过领导干部上党课、党员干部自学和交流讨论等形式,组织党员干部系统学习党章和党纪党规,切实增强纪律观念,把“不逾矩”的红线刻在内心深处。要加强反面警示教育,系统总结和深化开展警示教育的经验做法,扎实推进“四警一防”警示教育活动。要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忏悔实录》等警示教育读本和省市县通报的典型案例,集中观看省市纪委拍摄的警示教育片,前往法纪教育基地、警示教育基地参观学习,扎实开展专题讨论,通过深入学习、以案释规、以案明纪,警醒党员干部引以为戒、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强化监督提醒,切实做到抓早抓小。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县纪委监察局、乡镇(部门)纪检组织、片区纪工委三级联动,实行不定期“地毯式”、“拉网式”督查,促使党员干部在日常工作中严守纪律规矩。要扎实开展专项督查,要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列为纪律处分重点,深入推进“9+3+4”、庸懒散浮拖等专项整治,持续开展“1+3”四级联动整治。要抓住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督查,严肃整治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车私用等“四风”问题。要充分运用约谈提醒、诫勉谈话等手段,做到在安排重大工作前必谈、发现违纪倾向必谈、出现违纪问题必谈,切实做到抓早抓小。强化纪律审查,加大纪律震慑力度。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查处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治病树、拔烂树,强化“不敢”的氛围。要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办“四风”案件以及“四风”背后的腐败案件,着力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暗腐败”、“小官巨贪”案件,严查快办一批故意刁难、吃拿卡要,虚报冒领、优亲厚友,贪污侵占、私分滥发,私办企业、大肆圈钱等方面的典型案件,使腐败分子和腐败问题无处藏身、无处遁形。强化制度建设,不断规范权力运行。要强化问题导向,围绕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坚持严的标准、实的要求,加大制度“废、改、立”力度,使制度更完善、监督更有力,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机制。要突出务实管用,有什么漏洞堵什么漏洞,增强制度建设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不断把制度笼子织密织牢。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对审批权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分解权力、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有效解决权力寻租的问题。要建立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有效机制,改变“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形成班子成员间权力相对分散,互相制衡的权力配置结构。要创新监督载体,将党员干部的权力运用置于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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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2 21:53:52 | 查看全部
,“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党纪严于国法。党是政治组织,党规党纪保证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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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2 21:54:06 | 查看全部
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河南调研时强调,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认识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刻内涵,真正做到“纪”在“法”前,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把从严治党落实到基层,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前不久举办的全市领导干部“三严三实”专题党课指出,要不断增强党的意识,始终牢记党员身份,严格遵守党的规矩特别是党的政治规矩,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把住底线,做到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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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2 21:54:17 | 查看全部
外国有句谚语说:“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这里我们要做的是:“党纪的归党纪,国法的归国法。”唯有此,才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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